1956年
資歷和職務決定
級別待遇標准
職務與級別並不存在絕對的對應關系,職務決定權責和任務,級別才決定地位和報酬。
1956年:廣東標准比全國統一標准高28%
公職人員的級別待遇標准,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歷經多次調整,最終在1956年予以確定。1956年6月16日,國務院通過了《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將政府工作人員的工資分為30級。級別確定的依據一個是職務,一個是資歷。職務是現成的,比較好辦。資歷就相對復雜,最后經過多方討論,以參加革命時間來決定資歷。
在這次定級中,職務與級別並不存在絕對的對應關系。同是局長或縣長,其行政級別和工資待遇往往存在不小差別,工作調動,級隨人走。職務決定權責和任務,級別才決定地位和報酬,因此出現了很多官大職小、職大官小或有官無職的現象。如作家孫犁,行政9級,職務只是天津日報的副刊編輯。
與此同時,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異,全國被分為11個工資區,如浙江屬於二類地區、北京屬於六類地區、上海屬於八類地區、廣東屬於十類地區、青海屬於十一類地區。規定以一類地區為基准,每高一類,工資標准增加3%,如廣東的公職人員標准就在全國統一標准上上漲28%。
1985年
公務員工資
由4部分組成
由原來的以級別定工資的職務等級工資制轉到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1985年:高低工資差別大幅縮小為10.2倍
1985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公布了《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這項被稱為“結構工資制”的改革調整了1956年工資制度中不區分具體項目的做法,規定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由四部分組成。一是基礎工資,所有人一樣﹔二是職務工資,職務越高得到物質回報越多﹔三是工齡津貼,根據工作年限來定﹔四是獎勵工資,獎勵工作績效好的工作人員。
按照這樣一種工資制度的設計,職務工資所佔比例較大,使得由原來的以級別定工資的職務等級工資制轉到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改革后,高低工資差別大幅縮小為10.2倍(不包括工齡工資和獎勵工資)。
1993年
級別由30級變成15級
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分為四個部分: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其中以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為主體。
1993年:工資級別變成15級
1993年10月1日,《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正式實施,國家干部變為公務員,按不同職能,將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分為四個部分: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其中以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為主體。這次改革后的高低工資差別為6.1倍(不包括工齡工資)。
條例施行后,級別由30級變成了15級。與以往相比,本次調整呈現出以下特點:職務越高,對應的級別越高,但級別的跨度越小﹔職務越低,對應的級別越低,但級別的跨度越大。這種安排使得基層公務員在不提升職務的情況下也能夠不斷提高級別和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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