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觀·政策】央企負責人薪酬改革方案確定
央企負責人薪酬總體不超過職工平均薪酬的8倍
《中國經濟周刊》 記者 王紅茹 |北京報道
11月6日,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在北京召開。國務院副總理、國務院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組長馬凱出席會議並講話。業內普遍認為,此次會議召開,意味著央企負責人薪酬開始步入全面實施階段。
此前,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四次會議審議了《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8月29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下稱《方案》)。
知情人士向《中國經濟周刊》透露,《方案》涉及由中央管理的72家副部級央企負責人,市場化職業經理人薪酬未在方案中提及。方案規定的央企負責人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其中,任期激勵收入不包含股權激勵。相關改革將於2015年年初開始實施。
方案涉及72家副部級央企負責人
一位在央企工作的人士告訴《中國經濟周刊》,他們單位的負責人參加了“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后,已經將會議精神在單位內部進行了傳達。
截至目前,《方案》依然“未見廬山真面目”。之所以沒有對外公布,按業內人士的說法“以免引起炒作,搞得人心惶惶的”。
不過,一位央企人事部門的工作人員告訴《中國經濟周刊》,《方案》下個月就將正式公布。
據記者了解,此次改革方案的適用范圍確定為中央企業中由中央管理的72家副部級央企負責人,包括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中,由中央管理的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黨組書記)、總經理(總裁、行長等)、監事長(監事會主席)以及其他副職負責人。72家央企中,具體包括由國務院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責任的53家央企,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以及其他金融、鐵路等19家央企。這些央企的高管中,由中央管理的企業負責人受新的薪酬制度約束,通過市場化選任的企業負責人不受新制度調節。
與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改革方案將目前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兩部分組成,調整為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組成。
此次改革方案,央企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將按照上年度央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確定﹔而績效年薪根據考核結果,不超過央企負責人基本年薪的2倍﹔任期激勵收入的水平,不會超過央企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之所以增加任期激勵收入,其目的就是使高管的個人利益與企業的中長期發展緊密聯系起來,防止經營管理中的短期行為。
據了解,雖然市場化職業經理人薪酬未在方案中過多提及,但蘇海南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職業化經理人“隨行就市,不會限高,其薪酬水平跟其人力資本的大小、承擔責任的輕重、實際做出的貢獻來挂鉤,在跟市場上同類可比人員橫向比較后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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