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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加強海外追逃追贓 外國幫忙可分享“贓款”【5】

2014年11月02日06:41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紅色通緝令”力助海外獵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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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歐洲逮捕令更便捷

  與引渡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相比,歐盟的逮捕令制度更加快捷簡便。

  歐盟成員國已經簽署了《歐洲引渡條約》,但引渡程序復雜,耗時較長,所以后來歐盟成員國呼吁廢除引渡制度,建立一種全新的、簡單快捷的人員移交制度。

  2002年,歐盟通過《歐盟理事會關於成員國間使用歐洲逮捕令和緝捕制度的框架性決定》。該決定廢除了各成員國之間傳統的引渡制度,代之以全新的逮捕令與移交制度。犯罪地國發出歐洲逮捕令后,歐盟各成員國之間根據相互承認原則,必須毫不猶豫地執行該逮捕令。

  黃風介紹說:“歐洲逮捕令是統一的格式,其中列舉了特定的犯罪,隻要屬於這個列舉的犯罪范圍內,所簽發的逮捕令符合統一的格式,歐盟各成員國就相互承認,相互履行。”

  與引渡相比,逮捕令制度更加快捷。按照規定,成功移交一個逃犯最多不超過90天,而在被請求人同意的情況下,移交決定必須在10天內做出。而且,國際引渡合作中一個重要原則是雙重犯罪原則,既隻有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雙方法律都認為某種行為是犯罪行為,並且所受刑罰需達到一定期限以上,才可以進行引渡。逮捕令則弱化了這一原則。

  在逮捕令生效的2004年,歐盟成員國之間成功移交一個罪犯的平均時間,從之前的9個月降低到了43天。

  美國:誘捕綁架外逃者

  目前,美國和100多個國家締結了引渡條約,引渡是其海外追逃的主要方法。

  美國先后加入了《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禁止在國際商業交易中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包含關於追繳犯罪所得國際合作條款的國際公約。

  在調查和追繳犯罪所得方面,美國各個執法機關均負有法律職責。在聯邦層面,司法部“打擊有組織犯罪與欺詐處”、“資產沒收與反洗錢處”和刑事局“國際事務辦公室”主要負責對非法資產的調查、追繳以及相關的國際合作工作。在地方層面,各州的聯邦檢察官辦公室也設有相應的機構,根據司法部的指示執行關於追繳犯罪資產的國際合作事項。

  美國國土安全部管轄的“移民和海關執法局”,在美國本土設有150個辦公室,並且注重於外國執法機關的合作,在全球范圍內開展調查取証、搜捕罪犯、凍結和沒收資產。

  除引渡外,美國海外追逃的替代手段中不乏一些比較極端的手段,比如誘捕、綁架等。不過,綁架屬於“硬處理”手段,極有可能引發國與國之間的緊張關系。所以,這種方式也面臨著較多爭議。

  B02-B03版採寫/新京報記者 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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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軍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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