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准、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依照本法規定執行。”
三、將第二條改為第三條,刪去第二款。
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全國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隻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
四、將第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
七、將第四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一般公共預算是對以稅收為主體的財政收入,安排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的收支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包括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
八、將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包括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上級政府對本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對上級政府的上解支出、對下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
九、將第六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相應刪去第七條。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特定公共事業發展的收支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基金項目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基金項目編制,做到以收定支。”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對國有資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並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對社會保險繳款、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社會保險的收支預算。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按照統籌層次和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做到收支平衡。”
十三、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准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准后二十日內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后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採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國家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財政轉移支付應當規范、公平、公開,以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要目標。
“財政轉移支付包括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和地方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以為均衡地區間基本財力、由下級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立專項轉移支付,用於辦理特定事項。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
“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但是,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由上下級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除外。”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各級預算的編制、執行應當建立健全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機制。”
十七、將第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中央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中央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中央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見。
“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時,應當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對依照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提出的意見,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
“依照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提出的意見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依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十九、將第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准,鄉、民族鄉、鎮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級政府代編,並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二十、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合並,作為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二十一、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各項稅收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類,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國防支出,農業、環境保護支出,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支出,社會保障及就業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經濟性質分類,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資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支范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二十三、刪去第二十條。
二十四、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或者轉移支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十五、刪去第二十二條。
二十六、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務院應當及時下達關於編制下一年預算草案的通知。編制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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