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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2】

2014年09月01日01:17    來源:新華社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授權發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

二十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應當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按照規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見后,進行編制。

“各級政府依據法定權限作出決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減少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應當在預算批准前提出並在預算草案中作出相應安排。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預算支出標准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預算編制規定,根據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資產情況,編制本部門、本單位預算草案。

“前款所稱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分為類、款、項、目﹔支出按其功能分類分為類、款、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分為類、款。”

二十八、刪去第二十六條。

二十九、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部分資金,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和國外債務等方式籌措,舉借債務應當控制適當的規模,保持合理的結構。

“對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舉借的債務實行余額管理,余額的規模不得超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限額。

“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對中央政府債務的統一管理。”

三十、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隻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除前款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三十一、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將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隱瞞、少列。”

三十二、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支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按其功能和經濟性質分類編制。

“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統籌兼顧,在保証基本公共服務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國家確定的重點支出。”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本標准和計算方法編制。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編制。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下級政府。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上級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編入本級預算。”

三十四、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中央預算和有關地方預算中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發展經濟社會建設事業。”

三十五、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應當按照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設置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

三十六、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周轉金,用於本級政府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於彌補以后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

三十七、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各級政府上一年預算的結轉資金,應當在下一年用於結轉項目的支出﹔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

“各部門、各單位上一年預算的結轉、結余資金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三十八、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三條。

三十九、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四十五日前,將中央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四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審查預算草案前,應當採用多種形式,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四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報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的預算草案應當細化。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

四十二、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國務院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地方各級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十三、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將第二款中的“政府預算”修改為“預算”。

四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五)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六)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范、適當﹔

“(七)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四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上一年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本年度預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規定,是否可行作出評價﹔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提出建議﹔

“(四)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十六、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預算后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

“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后三十日內正式下達。中央對地方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后九十日內正式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預算安排對下級政府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別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內正式下達。

“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轉移支付,應當及時下達預算﹔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可以分期下達預算,或者先預付后結算。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復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和批復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四十七、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各部門、各單位是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並對執行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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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煦冬、耿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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