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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4】

2014年09月01日01:17    來源:新華社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授權發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

六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入情況﹔

“(二)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三)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資金結余情況﹔

“(五)本級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六)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

“(七)經批准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八)本級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九)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十二)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結合本級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審查。”

六十九、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八十條,修改為:“各級決算經批准后,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決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決算后十五日內向所屬單位批復決算。”

七十、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一條,修改為:“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經批准的決算及下一級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匯總,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決算匯總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七十一、將第六十九條改為第八十六條,修改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七十二、將第七十一條改為第八十八條,修改為:“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編制、執行,並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七十三、將第七十二條改為第八十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

“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

七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條:“政府各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行,及時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反映本部門預算執行情況,依法糾正違反預算的行為。”

七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法的行為,可以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

“接受檢舉、控告的國家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七十六、將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改為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五條,修改為:“第九十二條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編制、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部門預算、決算以及批復預算、決算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預算調整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定對有關預算事項進行公開和說明的﹔

“(四)違反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和其他財政收入項目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使用預算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違反本法規定開設財政專戶的。

“第九十三條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一)未將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預算或者虛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減征、免征、緩征應征預算收入的﹔

“(三)截留、佔用、挪用或者拖欠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收入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改變預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變上級政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途的﹔

“(六)違反本法規定撥付預算支出資金,辦理預算收入收納、劃分、留解、退付,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庫款的。

“第九十四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舉借債務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或者挪用重點支出資金,或者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准建設樓堂館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九十五條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騙取、使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改變預算收入上繳方式的﹔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預算資金的﹔

“(三)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的﹔

“(四)其他違反財政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六條:“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所列違法行為,其他法律對其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十八、刪去第七十六條。

七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七條:“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年度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報告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八十、將第七十八條改為第九十八條,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九十九條。

八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可以制定有關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或者地方性法規。”

八十二、將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六條中的“政府預算”修改為“預算”。

本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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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煦冬、耿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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