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離婚時稱房給兒子 父親事后反悔被告
父母離婚時簽協議,約定將名下房產過戶給兒子,后因父親反悔被兒子起訴。近日,通州法院受理了此案。
小王訴稱,2012年9月7日,他的父親王先生和母親徐女士因感情破裂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名下位於通州區的房產歸兒子小王所有,暫時歸男方負責代管,因小王尚未成年,男方保証於小王成年之后(2013年10月17日)必須過戶給小王。
去年9月7日,徐女士突然接到房產中介職員電話,問詢上述房屋是否出售,說有人於當日在其公司做了登記,要出售這套房。小王說,母親告訴他后,他才得知父親意欲出售房屋。同年10月17日后,他要求父親依約將房屋過戶至他名下,遭到拒絕,他起訴要求確認父母簽署《離婚協議書》中的贈與部分合法有效,要求父母將上述房屋過戶至他名下。
王先生不同意小王的訴求,稱已經反悔,要求撤銷贈與,並稱兒子與他的感情已經很淡,如把房子過戶給兒子,他就什麼都沒有了。徐女士則同意兒子的訴訟請求。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裴曉蘭)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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