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
雲南省通報17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案件
1、黃倫邦,男,雲南省保山市龍陵縣文體廣電旅游和外事局,廣播電視轉播台台長,公車私用,2014年3月給予警告處分。
2、劉渝陵,男,雲南省紅河州開遠市中醫院,黨總支書記院長,違規收受節禮,2014年3月給予警告處分。
3、殷小伍,男,雲南省紅河州瀘西縣白水鎮初級中學二級教師,違規舉辦婚喪喜慶事宜,2014年3月給予警告處分。
4、楊壯國,男,雲南省紅河州個舊市卡房鎮人大主席,違反工作紀律,2014年3月給予警告處分。
5、侯崇林,男,雲南省文山州麻栗坡縣糧食局副主任科員,違規操辦宴席,2014年3月給予警告處分。
6、李心華,男,雲南省普洱市江城縣國土資源局局長,公款旅游(國內),2014年3月給予警告處分。
7、張新才,男,雲南省普洱市江城縣國土資源局黨總支書記,公款旅游(國內),2014年3月給予警告處分。
8、席海雄,男,雲南省大理州巍山縣委副書記,違規辦理客事,2014年3月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9、李春茂,男,雲南省大理州國資公司董事長,公款購買購物卡,2014年4月給予警告處分。
10、張 宏,男,雲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法院紀檢組副組長,違反工作紀律,2014年3月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1、陳 平,男,雲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法院法警隊政委,違反工作紀律,2014年3月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2、楊玉中,男,雲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法院執行工作局副局長,違反工作紀律,2014年3月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3、李忠崑,男,雲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法院司法警察大隊主任科員,違反工作紀律,2014年3月給予記過處分。
14、李如柏,男,雲南省大理州祥雲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隊長,違反工作紀律,2014年3月給予警告處分。
15、朱永聰,男,雲南省大理州祥雲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駕駛員,違反工作紀律,2014年3月給予警告處分。
16、陳佰鈞,男,雲南省大理州永平縣財政局駕駛員,違規辦理客事,2014年3月給予記過處分。
17、李東雲,男,雲南省昭通市昭陽區青崗嶺鄉副鄉長,違規使用公車,2014年3月給予記大過處分。(雲南省紀委)
西藏:
西藏山南地區桑日縣紀委通報2起違紀違規典型案件
中央“八項規定”和西藏自治區黨委“約法十章”、“九項要求”及山南地委“十項規則”實施以來,山南地區桑日縣紀委監察局加大執紀問責力度,深入開展作風建設專項檢查,促進了機關和干部作風的明顯好轉。近日,桑日縣紀委監察局對兩起頂風違紀行為進行了嚴肅處理和指名道姓通報。
1.桑日縣曲龍寺管委會副主任邊巴頓珠、工人布瓊違規使用公車問題。2014年2月19日,山南地區作風建設專項檢查組在檢查中發現,曲龍寺管委會副主任邊巴頓珠、工人布瓊以送曲龍寺僧人到地區藏醫院看病為由,駕駛公車(藏C97019)到山南地區俏夫人美容美發廳理發,並將公車停靠在山南地區俏夫人美容美發廳樓下,構成公車私用和違規停放公車。經桑日縣紀委研究決定,對邊巴頓珠、布瓊兩人的違紀行為在全縣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邊巴頓珠、布瓊兩人向縣紀委作書面檢討。
2.桑日縣增期鄉黨委政法委員、副鄉長嘎瑪鄧平違反工作紀律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問題。2014年2月19日,增期鄉黨委政法委員、副鄉長兼達古村黨支部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隊長嘎瑪鄧平從下午2點開始到晚上10點30分左右,相繼在增期鄉附近茶館、增期鄉派出所和達古村委會喝酒。上班時間喝酒是“機關病”的突出表現,嚴重違反了工作紀律,造成了不良影響。另外,嘎瑪鄧平不僅自己喝酒,還強勸因身體狀況不能喝酒的駐村隊員巴桑次仁喝酒,從而引發口角,動手打人,造成巴桑次仁頭部受傷,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桑日縣紀委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八條,給予嘎瑪鄧平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扣發三個月的駐村補貼,並責令嘎瑪鄧平支付巴桑次仁醫療費745.8元。(西藏自治區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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