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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被指“打死”賭徒獲刑 出獄上訪喊冤稱曾舉報領導【2】

2013年11月11日09:01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警察被指“打死”賭徒獲刑 出獄上訪喊冤稱曾舉報領導

  一個月后,12月19日,陳紹紅因涉嫌過失殺人被逮捕。

  案件到了縣公安局的預審環節。這時,分管預審的時任副局長梁立軾發現,已掌握的証據並不充分。

  梁立軾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案發現場是不到14平方米的泥瓦屋,打進子彈應該很容易留下痕跡,“如果能拿彈頭痕跡與手槍對照,很容易知道是誰開槍。”

  “但是1996年沒找到擊中死者的彈頭。所以我說,認定陳紹紅開槍打死人的証據不確鑿,經不起歷史考驗。”梁立軾坦言,他要求民警繼續勘查、尋找彈頭。

  梁立軾還有另外一個疑惑:如果陳紹紅站在距廚房門口一米的位置,梁必欽站在灶台前,子彈似乎難以從其前額進、后枕部出。

  公檢法聯合辦案重新調查

  1999年,梁立軾退居二線。此前,他看過一次補充勘查的材料,民警依然沒有找到擊中死者的彈頭,“証據經不起歷史考驗,以后事就多了”。

  1998年2月,陳紹紅被解除取保候審,隔了幾個月即被調往另一派出所當警察。他隻在看守所呆了48天。

  這次“恢復自由”,產生了不同的解讀。陳紹紅認為,自己不是凶手,應該官復原職。

  但按照何平的說法,1996年案發當晚,縣局就可以確定陳紹紅涉嫌殺人,“但是,我們不想處理他,想保護我們的民警”。

  1999年9月,陳紹紅被重新逮捕。

  他堅稱,這是因為自己8月下旬向有關部門實名舉報領導受賄,因此迅速遭到了報復。

  但是,多名警方人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陳紹紅被重新逮捕,與上級要求橫縣政法委組織公檢法成立專案組有關。

  何平說,當年,陳紹紅要求恢復所長職務,不斷向上反映遇到錯案﹔而死者家屬發現陳紹紅還在當警察,也向上表達不滿,“雙方都告得很厲害,上級責令我們查辦。”

  “原本安撫好死者家屬,這事就這麼過去了。但是陳紹紅不服,還想當官。我們是保護他的,他不領情。”他說。

  專案組成員劉密也覺得:“如果陳紹紅不向上級公安告狀,本來都沒人管他這個案子了。”

  調查是1999年2月5日重新啟動的。當天,何平率領縣公安局民警,“會同檢察院、法院的同志依法對陳紹紅開槍事件的中心現場進行重新勘查”。

  據記載,這次勘查沒有發現有價值的痕跡物証。之前,警方1997年4月曾進行重新勘查,並在廚房灶台前提取到一枚彈殼,但因生鏽而失去鑒定價值。

  對彈殼的最新一次發現是1999年3月。發現彈殼的地點是住宅大門的東北牆角,經鑒定為陳紹紅擊發。報告沒有記載彈殼的提取時間。

  雖然沒找到擊中死者的彈頭,但重新詢問証人隨之開始。縣政法委副書記一度直接作為詢問人。

  較早被詢問的,是持槍民警黃世旺、謝永華。與1996年一樣,他們堅稱死者中彈時正在廂房,且鳴槍示警的方向是朝瓦頂。

  案發時站在陳紹紅身后的治安隊員覃正懷,則把陳紹紅射擊位置描述為“站在灶台的后面”。

  隨后,黃某進、黃某凡,這兩名在案發當晚指認陳紹紅第二槍擊中死者的村民,共同補充了一個細節:陳紹紅在開第二槍之前,先移動一兩步到了灶台角。

  記者注意到,覃正懷、黃某進及黃某凡此番所稱的射擊位置,均比陳紹紅原稱的站位,離死者更進一步。

  事實上,在1996年警方筆錄中,村民並沒有說陳紹紅射擊時移動了位置,該說法至遲出現於1997年2月。彼時,陳紹紅剛取保候審,村民黃某揚在接受死者家屬代理律師的詢問時,稱陳紹紅一進門就朝梁頭部開槍,一槍不中后,“更凶地向灶台前進一步”,又對梁頭部“猛開一槍”。

  如這一細節屬實,梁立軾關於射擊角度的疑惑則可以解開。

  這一說法1999年出現在更多証人的筆錄上。3月,蒙橋生稱,陳紹紅先開了一槍,后來“他又轉移到大鍋灶台后的位置上”,再開了一槍。

  4月,黃某仲稱,陳紹紅開完第一槍后,就“走過我左手邊的灶背處,右手拿著槍指向灶角方向又開了一槍”。

  這與他們在1996年的說法並不一致。1996年,蒙橋生僅稱陳在廚房開了一槍,黃某仲的說法則是“因我害怕心極度驚慌,到底他(指陳紹紅——記者注)打幾槍,我實在不清楚”。

  關於蒙橋生對槍數、位置等說法的變化,劉密認為,這是蒙橋生1996年沒說實話。

  專案組成員稱有不能公布的物証

  蒙橋生、黃某仲的証言在1999年11月被橫縣人民法院採信。盡管庭審時,陳紹紅提出二人1996年、1999年的說法前后矛盾。

  令他更不解的是,擊中死者的彈頭,至今依然沒有找到。

  最終,橫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紹紅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二審維持原判,且沒有開庭審理。

  此前,橫縣人民檢察院起訴的罪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不過,死者家屬的訴訟代理人認為定性錯誤,應定故意殺人罪。

  判決書最終認定,陳紹紅在執行取締賭博活動公務中,明知槍支的殺傷性能,明知在不足14平方米的廚房內既有參賭人員亦有一般群眾的情況下開槍示警,有可能傷人或死人的后果發生,但其採取了放任態度,違反《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開槍示警,造成了他人中槍死亡的后果發生,其行為屬於間接故意殺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通常必須有動機,可陳紹紅本身就沒有這個動機,他連死者都不認識。”梁立軾對定性有些不解。

  按判決書認定的事實,陳紹紅見有人亂竄,便向廚房內煙囪方向斜開一槍,又迅速移到灶台背后大房與二房之間的位置向灶台方向斜開一槍,剛好擊中踏上灶台的梁必欽。

  陳紹紅對此不服:“既然認定我在廚房開了兩槍,為什麼隻提取到一顆彈殼?”他稱,法院採信的証言裡,對開槍次數也沒有一致的說法。

  對於擊中死者的射擊位置,陳紹紅說,覃正懷曾在開庭前寫了一份說明,稱陳的射擊位置是在廚房門口,而非自己筆錄所言的灶台背后,“但法院認為,覃正懷已向公安機關作了陳述,故沒有採信。”

  “我到現在我還心疼,心裡一直放不下。”覃正懷告訴記者,1999年核對筆錄時,他向民警提出了這點錯誤,“但對方說不用,說公安局是保護陳紹紅的,不要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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