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何理解《指導意見》中關於“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的界定?
答:關於購買主體。《指導意見》將購買主體界定為“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同時提出,“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主要有以下方面考慮:一是目前存在一些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如環境保護督查監管機構、海洋維權巡航執法機構等,這類事業單位的改革方向是轉為行政機關,將其納入購買主體,有利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工作相銜接﹔二是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如公立醫院、公立學校等,是政府設立的提供特定公共服務的主體,其中涉及的購買服務問題宜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進展情況逐步研究推進﹔三是群團組織主要是指婦聯、工會、團委等,這些單位一直納入行政編制並按照公務員管理,經費也由國家財政負擔,雖然不屬於行政機關,但其工作職責和提供的服務也可以採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
關於承接主體。《指導意見》界定的承接主體為“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需要說明的是,承接主體必備的基本條件是獨立的法人,能夠承擔民事責任。承接主體的具體資質條件,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確定。
問:請問《指導意見》中關於“購買內容”的范圍如何確定?
答:《指導意見》提出的購買內容包括基本公共服務和非基本公共服務。由於我國仍處於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和社會發展轉型時期,政府提供服務的內容和社會力量承接服務的能力也在不斷調整變化之中﹔同時,我國區域間發展很不平衡,各地需求及社會力量承接服務的能力不盡相同,明確全國統一的購買服務項目范圍不切實際。因此,《指導意見》沒有列舉購買服務的具體范圍,而是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這樣既有利於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劃分服務類別、制定購買范圍目錄,又能為將來購買范圍的動態調整留有余地。此外,為了防止向社會力量購買有些明顯不屬於政府職能范圍、或隻能由政府直接提供的服務項目,《指導意見》對購買內容明確提出了禁止性要求。
問:對於貫徹落實好《指導意見》有哪些考慮?
答:下一步財政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要求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組織實施工作。梳理匯編相關政策文件,開展政策培訓,指導地方規范操作。根據《指導意見》選擇部分中央部門開展試點,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中央部門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具體辦法。密切跟蹤地方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給予政策指導。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宣傳引導並做好政策解讀,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二是研究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財政與財務管理辦法。研究細化和完善政府採購有關規定,擬定將政府購買服務納入政府採購的具體條件、程序和監督管理辦法。研究政府購買服務與部門預算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度銜接問題,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制度化安排和規范化運行。研究完善支持政府購買服務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是做好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銜接。研究向公益類事業單位購買服務的具體辦法,實現由“養人”向“養事”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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