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200米范圍內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規定范圍外,高速鐵路線路經過的區域屬於地面沉降區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應當設置地下水禁止開採區或者限制開採區,具體范圍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告。
第三十六條 在電氣化鐵路附近從事排放粉塵、煙塵及腐蝕性氣體的生產活動,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責令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因特殊原因確需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進行安全論証,負責審批的機關在批准前應當征求有關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採砂、淘金:
(一)跨河橋長500米以上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跨河橋長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跨河橋長不足100米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關部門依法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劃定的禁採范圍大於前款規定的禁採范圍的,按照劃定的禁採范圍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劃定禁採區域、設置禁採標志,制止非法採砂、淘金行為。
第三十九條 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進行疏浚作業,應當進行安全技術評價,有關河道、航道管理部門應當征求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確認安全或者採取安全技術措施后,方可批准進行疏浚作業。但是,依法進行河道、航道日常養護、疏浚作業的除外。
第四十條 鐵路、道路兩用橋由所在地鐵路運輸企業和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定期檢查、共同維護,保証橋梁處於安全的技術狀態。
鐵路、道路兩用橋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檢測、維修由鐵路運輸企業和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共同負責,所需費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
第四十一條 鐵路的重要橋梁和隧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守衛。
第四十二條 船舶通過鐵路橋梁應當符合橋梁的通航淨空高度並遵守航行規則。
橋區航標中的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維護,水面航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航道管理部門負責維護。
第四十三條 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標准設置車輛通過限高、限寬標志和限高防護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寬標志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設置並維護,公路的限高、限寬標志由公路管理部門設置並維護。限高防護架在鐵路橋梁、涵洞、道路建設時設置,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維護。
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遵守限高、限寬規定。
下穿鐵路涵洞的管理單位負責涵洞的日常管理、維護,防止淤塞、積水。
第四十四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道路和鐵路線路路塹上的道路、跨越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防止車輛以及其他物體進入、墜入鐵路線路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並由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維護、管理。
第四十五條 架設、鋪設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杆塔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鐵路運輸企業、為鐵路運輸提供服務的電信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杆塔的維護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 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鐵路人行過道,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的同意。
第四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交叉的無人看守道口應當按照國家標准設置警示標志﹔有人看守道口應當設置移動欄杆、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警示標志、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等安全防護設施。
道口移動欄杆、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等安全防護設施由鐵路運輸企業設置、維護﹔警示標志、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由鐵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門設置、維護。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在鐵路道口內發生故障或者裝載物掉落的,應當立即將故障車輛或者掉落的裝載物移至鐵路道口停止線以外或者鐵路線路最外側鋼軌5米以外的安全地點。無法立即移至安全地點的,應當立即報告鐵路道口看守人員﹔在無人看守道口,應當立即在道口兩端採取措施攔停列車,並就近通知鐵路車站或者公安機關。
第四十九條 履帶車輛等可能損壞鐵路設施設備的車輛、物體通過鐵路道口,應當提前通知鐵路道口管理單位,在其協助、指導下通過,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十條 在下列地點,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設置易於識別的警示、保護標志:
(一)鐵路橋梁、隧道的兩端﹔
(二)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的埋設、鋪設地點﹔
(三)電氣化鐵路接觸網、自動閉塞供電線路和電力貫通線路等電力設施附近易發生危險的地點。
第五十一條 禁止毀壞鐵路線路、站台等設施設備和鐵路路基、護坡、排水溝、防護林木、護坡草坪、鐵路線路封閉網及其他鐵路防護設施。
第五十二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及鐵路通信、信號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埋有地下光(電)纜設施的地面上方進行鑽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燒物品,傾倒腐蝕性物質﹔
(二)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范圍內建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
(三)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范圍內挖砂、取土﹔
(四)在過河光(電)纜兩側各100米的范圍內挖砂、拋錨或者進行其他危及光(電)纜安全的作業。
第五十三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氣化鐵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氣化鐵路接觸網拋擲物品﹔
(二)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米的范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
(三)攀登鐵路電力線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設、安裝其他設施設備﹔
(四)在鐵路電力線路杆塔、拉線周圍20米范圍內取土、打樁、鑽探或者傾倒有害化學物品﹔
(五)觸碰電氣化鐵路接觸網。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鐵路沿線地質災害的預防、治理和應急處理等工作。
第五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鐵路線路、鐵路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進行經常性巡查和維護﹔對巡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巡查和處理情況應當記錄留存。
第五章 鐵路運營安全
第五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制定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作業程序,保障鐵路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
第五十七條 鐵路機車車輛的駕駛人員應當參加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專業技術崗位和主要行車工種崗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安全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安全意識。
第五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運輸過程中的安全防護,使用的運輸工具、裝載加固設備以及其他專用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安全要求。
第六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鐵路設施設備的檢查防護制度,加強對鐵路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檢修,確保鐵路設施設備性能完好和安全運行。
鐵路運輸企業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管理鐵路設施設備。
第六十一條 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確保運輸安全。
第六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列車、車站等場所公告旅客、列車工作人員以及其他進站人員遵守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維護車站、列車等鐵路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
第六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
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的,旅客應當憑有效身份証件購票乘車﹔對車票所記載身份信息與所持身份証件或者真實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為旅客實名購票、乘車提供便利,並加強對旅客身份信息的保護。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不得竊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運的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從事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安全檢查標志,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並有權拒絕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進站乘車和托運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條 旅客應當接受並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違法攜帶、夾帶管制器具,不得違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種類及其數量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規定,並在車站、列車等場所公布。
第六十七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重量﹔
(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
(三)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
第六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
(二)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
(三)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第六十九條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設備以及防護用品,並使危險貨物始終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危險貨物發生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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