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3】
被告人:我有失誤,而且我覺得王立軍整出這麼多麻煩事來,我覺得確實需要換一換崗位,清靜一下,沉澱一下,有好處,我絲毫沒有貶低他的意思。最后還有涉及王鵬飛副區長的事,公訴人有一系列証據說我不贊成王鵬飛當副區長。事實上是關某某在2月14日左右跟我談到還有一個王鵬飛當副區長的事妥不妥,其實王鵬飛、王智、李陽這幾個人站在我眼前我也認不出來,我和他們差好幾級,從來對他們就沒有印象。王鵬飛這個事我沒有印象,關某某在我辦公室跟我講了谷開來那封信的事之后,又主動跟我提起王鵬飛任副區長的事,我的印象中過去沒有任何人給我提起過,我沒有印象。他提示我風頭上任命王鵬飛合不合適,我確實馬上聯想到,王立軍剛剛叛逃,他是王立軍的弟子,眾所周知,且從東北帶來的,在這個風頭上再當副區長,拿去選舉合不合適?
審判長:被告人,本庭注意到你的兩位律師在庭前會議上,在公訴人展示証據時,已將公訴人展示的所有証據都予以復制,在法院接收公訴人提交的新的材料時,辯護人也都及時趕到濟南復制材料。本庭注意到辯護人已經很好地熟悉了材料,了解了案件的焦點和重點,下面由你的辯護人再發表一下意見。
辯護人:第一,王立軍匯報后斥責王立軍並打他耳光,這在薄谷開來、郭維國和王立軍的証言,都可以証實,2012年1月13日薄谷開來殺完人以后,14號就告訴了王立軍,15號就告訴了郭維國,郭維國15號又及時向王立軍匯報了這個事實。即王立軍不僅僅隻聽到薄谷開來講,還聽了郭維國講。就是說作為公安局長,他應該怎麼做他自己很清楚,案件未能及時查處,王立軍首當其沖,是他的責任,這一責任已經被生效判決認定為詢私枉法罪,該罪的主要內容就是包庇谷開來,這是第一個事。
1月28日晚王立軍見完被告人后回到他的辦公室,大約11點,徐明講他到了王立軍辦公室,當時馬某也在,見面后,我覺得王立軍很興奮,還說幾個參與辦尼爾伍德案的人都需要辭職,這些事都是王立軍他壓著。1月29日上午,被告人打了王立軍的耳光,下午郭維國與王立軍在一塊的時候,對王立軍說,既然薄熙來打了你耳光,說“既然咱們這樣做不好,還不如把整個事情蓋子揭開”,即谷開來殺人案揭開。
被告人:審判長,我申請插一句話。
審判長:可以。
被告人:辯護人講到王立軍想敲詐我,包括郭維國、徐明的証明,這個事他沒跟我明確提過,我也從來沒答應過他,我當時的心態對王立軍的胡言亂語有深刻的看法,所以第二天我的火才這麼大。
審判長:辯護人繼續。
辯護人:按王立軍昨天自己的說法,連他本人都不相信薄谷開來殺人的情況下,還有薄谷開來否認的情況下,又拿出了王某的証明,被告人當然有理由懷疑他說謊,在這種情況下又識破了王立軍敲詐的目的,所以這才是打他的真正原因。
辯護人:但是根據証人王某某也就是公安局副局長的証言說,關某某見王某某時說這個事要立案偵查,這個事是被告人讓辦的,你一定要辦,有什麼事我負責任,說明關某某在自作主張,被告並沒有讓你對王鵬飛立案偵查。他自作主張做了這麼個事兒,案發后又將責任推到被告人身上,后來對王鵬飛進行立案偵查的理由是因為他私自領取槍支,脫崗三天,因為在王立軍出走美領館以后,他作為公安崗位上的重要負責人,手機連著三天打不通,三天中王鵬飛還給王立軍出逃美國領館提供車輛。基於這些事,當時對王鵬飛進行立案偵查與本案所指控的11.15案沒有關系,所以王鵬飛立案偵查與本案被告人沒有關系。同時在這裡邊還要講一下,証人周某明確講,關於王鵬飛副區長提名取消的問題,周某講被告人沒有給他打過電話,陳某某的証言裡說的很清楚,是公安局向組織部報了,在案書証裡也有公安局向組織報的,所以陳某某才向被告提起王鵬飛這個事,並不是被告人主動說。也就是說最后被告人只是同意了取消王鵬飛提名這麼個事。同時,在案的判決書也能夠証明事后實際上王鵬飛被判了拘私枉法罪。這個像剛才被告人所講,如果同意了他,等於同意罪犯去當副區長了。對王立軍免職這個事,証人黃某某、陳某某、張某等人能夠証實:在開會討論以前,被告人分頭征詢這些人的意見,這些人沒有一個提出反對意見,同時也有當時的會議記錄,會議記錄上所有的人都是沒意見,都同意對王立軍的工作進行調整,雖然在証據裡面陳某某提醒過被告人要注意程序,但是他工作調整這個決定做出以后,具體到公安局去宣布這個決定的時候是陳某某和劉某某,這二人並沒有提出不同意見,或者說我們現在不能去,在公安局的証言中都體現不出這一點,因此說決定調整王立軍的工作,宣布對他的工作進行調整,整個過程是一個集體決策,而不是被告人一人決策的。接下來是關於縱容谷開來參與應對這個事兒,証人翁某某、王某、吳某某的証言,這個事是2月7日零晨一點左右,在被告人家裡,當時被告人和谷開來已休息,在這個特殊的環境下,不是被告人有意要求谷開來參加這個事,是谷開來先下的樓,在這種情況下,谷開來聽到了這些情況,就插了句話,他有精神病,是否以這個理由而對外宣傳,而不是有意的讓她來。吳某某和谷開來的証言,醫院的相關人員都能夠証實王立軍有病的相關情況。
審判長:你這段發言的目的,重點想說明什麼問題?
辯護人:我說這些証人証言証明的事實,我從另外一方面來解讀。
審判長:關於本節的事實、控辯雙方的意見本庭已聽清,被告人還有需要發表的意見嗎?
被告人:講到1月29日我摔杯子表明態度,不論是郭維國、吳某某的証言,都是他們自己的主觀推想,或者有的認為我表明對11.15案的否定,或者認為我不讓查,或者認為我與王立軍怎麼了,我當時就是摔了個杯子,我自己修養不夠。谷開來講,我告訴谷開來11.15案你殺人的事是王立軍對你的誣陷,這個事情是她對我講,怎麼現在成了我告訴谷開來是王立軍誣陷你?谷開來講是我要查王鵬飛和王智,這太離奇了。
審判長:你堅持剛才的觀點,認為谷開來、吳某某反映的相關証言都不是真實的?
被告人:這都不是真實的。王立軍講,我一拳打過去,醫院有証明,是穿孔,請法庭調查,我當時是打了王立軍一巴掌,我想知道鼓膜穿孔怎麼造成的,公訴人講到,關某某講說到任以后我從來沒有安排他復查11.15案件,實際上這是不真實的,實際上2月14日他找我的時候,我馬上給他講應該查清。
審判長:你認為關某某的証言也是不真實的?
被告人:對。
被告人:我建議公訴人不要在起訴我的過程中給王立軍開脫罪責。
公訴人:鑒於被告人和辯護人發表的更多的意見沒有對公訴人舉証的証據進行質証,對此我們將在法庭辯論再予以詳細的闡述認定被告人薄熙來犯濫用職權罪的意見。
審判長:現在對本案案發情況、涉案款物扣押凍結情況等事實進行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就該部分事實進行舉証。下面,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綜合証據:
1、公訴人出示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於2013年5月27日出具的《發破案經過說明》,証實案件偵破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2年9月28日對薄熙來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同年9月29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對其執行逮捕。
2、公訴人出示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通知書》、《指定管轄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逮捕証》,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於2013年5月18日出具的《關於執行逮捕情況說明》,証實案件立案、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指定管轄的情況。
3、公訴人出示辦案機關、辦案人出具的《情況說明》、《辦案說明》,証實在案証據均依法調取,被告人沒有自首、坦白、檢舉揭發等情節。
4、公訴人出示贓款贓物扣押、凍結法律文書,証實追繳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犯罪所得2680.6708萬元。
5、公訴人出示被告人薄熙來的戶籍証明,証實被告人薄熙來身份。審判長,本組証據向法庭出示完畢。審判長,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的全部証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對本組証據被告人有無異議?
被告人:沒有意見。
審判長:對本組証據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護人:沒有意見。
審判長:被告人對全案的事實還有無証據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對於王立軍叛逃案件中我的責任,我剛才講的所有的話,都是對於公訴人提供的証據講的話,我的意見將會在辯論階段再來表述。
審判長:被告人對全案還有沒有証據需要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現在我沒有証據需要當庭提交法庭質証。
審判長:辯護人對全案還有沒有証據需要向法庭出示?
辯護人:沒有証據。
審判長:被告人和辯護人,除被告人和辯護人庭前調查時所提出的取証申請外,被告人和辯護人還有無新的申請?
被告人:沒有。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