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9日,北京一家養老院,老人坐在輪椅上。資料圖片/新京報記者 侯少卿 攝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新京報訊 (記者魏銘言)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今起,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正式實施。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屢見不鮮,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清官難斷家務事”,外界又不便介入。
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如贍養人在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
此外,今起實施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將各地養老機構原有的床位數高門檻,統一降至“10張以上能夠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床位”。
此前,多數地方民政部門在養老機構規模上,認定“門檻”較高。比如北京,擁有30張以上的養老床位,才能歸為養老機構,享受相應的政府補助政策。
同步實施的還有《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其中規定,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的養老機構,將被追責﹔情節嚴重的,由民政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