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6月30日電 (記者 蘇楠)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29日下午在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組織和舉行聯合反恐演習的程序協定》的決定和關於批准《關於在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境內組織和舉行聯合反恐行動的程序協定》的決定,批准了這兩項協定。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組織和舉行聯合反恐演習的程序協定》主要內容包括:對協定相關術語作了界定﹔規定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執法安全部門組織和舉行聯合反恐演習的目的、任務和程序﹔明確了各方反恐演習參加人員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反恐演習的保障措施﹔確定了“屬地為主,屬人為輔”的司法管理原則﹔規定了相關爭議解決程序和損失賠償辦法﹔規定了協定的生效和修訂程序,以及締約方退出程序。
《關於在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境內組織和舉行聯合反恐行動的程序協定》主要內容包括:對協定相關術語作了界定﹔明確了聯合反恐行動的目的和內容﹔規定了聯合反恐行動決定的作出,以及聯合反恐行動協助請求的提出、受理的程序﹔明確了聯合反恐行動指揮機關的設立、運行、撤銷程序,以及指揮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務和權力﹔規定了聯合反恐行動相關方及其參加行動的部隊和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反恐行動參加者的免責條款﹔確立了“屬人為主”的司法管轄原則等。
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在受國務院委托作說明時表示,完成《協定》國內審批程序,推動上海合作組織打擊“三股勢力”合作邁入實質階段,對於建立和完善我國與上海合作組織其他成員國舉行聯合反恐行動的法律基礎,積極營造安全穩定的周邊環境具有重大意義。
《反恐行動程序協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反恐行動程序協定》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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