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蘇網6月28日訊 最近,廣東高院官方微博發布的一條信息“激起千層浪”,原博的意思稱,按摩店提供的“胸推”、“打飛機”等手淫服務不屬於賣淫,更不是犯罪。這和一些地方現實執法的情況有了一些沖突,所以引起了廣大網友的熱議。
廣東高院:
“胸推”、“打飛機”不屬賣淫
日前,廣東省高院官方微博稱,提供手淫服務的行為,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此類行為不認定為犯罪。但此類行為明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由有關機關依法查處。此類行為是否作為犯罪及如何處理,應由立法機關、司法解釋部門予以明確。
原來,該微博是為了解釋一起案件的判決。佛山一理發店店主李某等雇女子為客人提供“打飛機”等色情服務,被以涉嫌組織賣淫刑事拘留,一審李某等人以組織賣淫被判有期徒刑5年不等。被告人上訴,檢方2012年以“不應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為由撤訴,被告人無罪釋放。佛山中院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該條微博“一石激起千層浪”,大量網友紛紛圍觀。
南京民警:
“打飛機”、“胸推”按賣淫嫖娼處理
那在南京這種情況會怎麼處理?記者也就此採訪了一些一線執法的民警。不少民警表示,認定賣淫嫖娼,主要看當時雙方主觀上是否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比如說談好了價格或者已經給了錢財,並且已經著手實施。值得一提的是,由於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系,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打飛機’‘胸推’等均屬色情服務,一旦被查到,肯定要按賣淫嫖娼來處理!”
律師介紹:
公安部有批復手淫服務為賣淫
東恆律師事務所曹小寅律師介紹,其實,何謂賣淫嫖娼,至今未有權威的定義,以致在執法中,爭議不斷。不少地方性法規雖對賣淫嫖娼所下的定義大同小異——男女以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但這些地方性法規也並沒有明確界定“賣淫”。界定“賣淫”較為明確的就隻有2001年公安部《關於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指出: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行為,屬於賣淫嫖娼行為。警方對賣淫行為一般處以治安處罰,但對組織者予以刑事處罰。
不過,曹律師坦言,批復畢竟不是法律,其法律效力不可高看。既然關於手淫是否屬於賣淫沒有法律依據,那麼根據刑法“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的規定,當地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是正確的。
刑庭法官:
建議加大行政處罰力度
對於微博上所講的情況,記者也向法院的一些刑庭法官作了了解,根據目前國內相關法規,判定賣淫的條件是看涉案雙方是否發生性關系,因此提供手淫服務是否可納入賣淫定罪條件並不明確。一般來說,對於賣淫的組織和容留者要以組織賣淫罪或者容留賣淫罪定罪,但對於該類案件的“小姐”或者“嫖客”一般由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處罰,也就是拘留和罰款。採訪中,不少刑庭法官建議,相關部門可通過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懲處這類打色情擦邊球的發廊、按摩院。
(記者 陳聞)
(來源:中國江蘇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