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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基本國策擬入法 官員不作為可引咎辭職

2013年06月27日05:17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環保基本國策擬入法 官員不作為可引咎辭職

  京華時報制圖謝瑤

  京華時報訊(記者孫乾)逾期不改的排污企業受到的處罰或將按日計算,且罰額無上限。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二次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二審稿”)。二審稿對於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環保不作為等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或可引咎辭職。

  上世紀80年代,國家提出環境保護是基本國策。此次的環保法修正案草案也增加規定:“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我國1979年就頒布了環境保護法(試行),1989年正式實施。然而,不容回避的事實是,環境形勢嚴峻且壓力繼續加大:四分之一的國土遭遇霧霾籠罩、九成地下水遭污染、1.5億畝耕地受重金屬污染……

  王毅委員說:“這是第一次在法律中規定環保國策,意義重大,代表了未來文明發展的方向。”

  “更重要的是要把環保化作一種實踐行動。”北京大學資源、能源與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勁說。

  此外,為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國務院對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相關法律的問題進行了研究,起草了文物保護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作了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組織和舉行聯合反恐演習的程序協定》和《關於在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境內組織和舉行聯合反恐行動的程序協定》兩個議案的說明。

  受國務院委托,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徐紹史作了關於城鎮化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他報告了近年來圍繞城鎮化所做的主要工作、我國城鎮化現狀及趨勢、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的基本思路等。

  問責企業

  企業排污逾期不改按日計罰

  草案規定,企事業單位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標准,或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有關人民政府或部門應當作出限期治理的決定,責令其限制生產、排放或停產整治。

  企業未限期改正將如何處罰?草案明確實行按日處罰制度: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草案還規定了單位責任人的責任,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及噪聲、震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

  解讀

  按日計罰突破百萬元最高罰單

  寧夏3家大型藥企污染環境,10年未解決,環保部門罰單開到“手軟”,仍管不住偷排偷放﹔鬆花江水污染,對污染者開出最高罰單100萬元,然而治理污染卻需投資100多億元。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對污染者罰到頂就是100萬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國環境污染事件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對此,環保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北京大學資源、能源與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勁認為,“按日計罰”是很大突破,也是各國通行做法,有利於對環境損害的遏制,也有利於讓環保執法硬起來。

  全國律協王霽紅認為,“按日計罰”是國際上較為成熟的制度,美國環保法中就有按日計罰的規定,不僅是違法行為持續期要按日計罰,違法后治理不到位期間也要按日計罰,罰款沒有最高限額。

  應對企業和責任人實行“雙罰”

  有部門也提出,環境領域長期存在“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和部分企業“不怕環保監察、不怕行政處罰、不怕損害公共利益”的問題,這與相關法律責任過輕相關。應對違法排污企業從發現排污到終止排污期間,以日為單位累計罰款,增加違法成本。

  一些發達國家對違法企業的追究更偏向於對人的處理,而我國對於環保違法的追究往往偏重於企業。實際上,對企業負責人的追究往往比對企業的罰款更加有效果,應該實行“雙罰制”,環保部門不僅要對企業罰款,還要對企業負責人罰款,將責任落實到個人。

  問責官員

  官員八行為可引咎辭職

  目前我國在環保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規有90多部。但在這麼多的環保法規重重監管下,我國環境問題仍日益嚴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是,有的地方政府沒有對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甚至是不作為,縱容污染。”汪勁直言不諱。

  相比較於此前對環保部門官員原則性的罰則,草案二審稿明確對各級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進行規定,並加大處罰力度。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如有8種違規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

  官員違規行為

  1.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給予行政許可的。

  2.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3.依法應當作出限期治理或者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4.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違反本法規定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件、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5.偽造或者指使偽造監測數據的。

  6.應當公開環境信息而不公開的。

  7.將征收的排污費或者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截留、擠佔或者挪作他用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解讀

  關鍵在落實官員環保問責制

  原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汪光燾曾表示,近年來,涉及環境資源保護的行政人員違法案件呈上升趨勢。現行環保法關於政府責任僅有一條原則性的規定。

  在草案征求意見時,多數意見認為,實踐中環境重大事件的頻發,突出了政府環境責任的重要性。長期以來多部門治理,人為分割,無人對環境質量真正負責,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由公安部門負責管理,建筑揚塵污染由建設部門負責,但這兩個方面都沒有管好。

  也有觀點認為,實踐中,落實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負總責的要求,關鍵是落實官員環保問責制,明確政府主要領導是環保第一負責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負責人,進行環境績效考核,將環境績效與政府官員的升遷挂鉤,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制。這樣地方政府干擾環境執法的問題也能夠迎刃而解,有利於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問題。

  社會熱點

  借暗管滲坑滲井排污可追刑責

  有媒體披露一些地方企業非法向地下排污,成為民眾關注焦點。

  針對這一問題,草案二審稿規定,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高壓灌注或以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旦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高壓灌注或者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草案二審稿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養殖場處理畜禽尸體禁污環境

  今年3月,上海黃浦江鬆江段水域出現大量漂浮死豬的情況,一度引發社會對畜禽尸體處理的關注。草案對畜禽尸體等處理作出明確規定,指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應“採取有效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草案同時規定:“施用農業、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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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蘇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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