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6月26日電 (記者毛磊、彭波)文物保護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26日上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
為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國務院對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相關法律的問題進行了研究,起草了文物保護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受國務院委托,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在26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就修正案草案作了說明。
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一攬子審議修改12部法律,旨在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激發市場、社會的創造活力,發揮好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后監管。
宋大涵在對法律修正案草案作說明時介紹,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由政府出資修繕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考慮到對這些活動可以通過訂立民事合同等形式明確利益相關方的權利義務,並通過事后備案實施有效管理,不需要文物行政部門審批,草案刪去該條中應當報文物行政部門批准的有關規定。
此外,草原法、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煤炭法、動物防疫法、証券法、種子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也在12部法律的修改之列。
《 人民日報 》( 2013年06月27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