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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軍涉嫌幫助丁書苗獲利40億 無法以受賄追責

2013年06月19日08:17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6月9日,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被控受賄、濫用職權案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審理。劉志軍被控涉嫌收受11人賄賂款共計6460.54萬元﹔涉嫌濫用職權,幫助山西女商人丁書苗及其親屬獲利39.76億元。

  在劉志軍的案卷材料中,丁羽心(又名丁書苗)的名字頻繁出現。她與劉志軍是什麼關系?劉志軍被控兩個罪名所涉及金額的巨大反差,是否因丁書苗的存在“稀釋”了劉志軍的犯罪成本?

  “合作”

  ●2008年至2010年間,劉志軍通過讓丁書苗為其花錢辦事的方式,收受丁書苗錢款共計人民幣4900萬元。

  ●2003年至2009年間,劉志軍先后在豪華酒店、高消費娛樂場所與丁書苗出資安排的多名女性嫖宿。

  ●2004年至2011年間,劉志軍通過運作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投資高鐵相關產業、中標鐵路工程項目等方式,幫助丁書苗及親屬獲利39.76億元。

  在劉志軍被控受賄、濫用職權的起訴內容中,丁羽心的名字出現了20次。

  丁羽心又名丁書苗。這個因涉嫌行賄罪、非法經營罪被另案處理的58歲山西女商人,2011年初始被查,隨即牽出劉志軍。

  劉志軍涉嫌受賄的11條具體指控中,丁書苗雖是最后出現,卻“貢獻”了劉志軍涉嫌受賄6460.54萬元中的最大頭——4900萬元。

  而劉志軍涉嫌濫用職權的4條指控,則均與丁書苗有關。2004年至2011年間,劉志軍共幫助丁書苗及親屬獲利39.76億元。

  劉志軍收受丁書苗4900萬

  6月9日,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被控受賄、濫用職權案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審理。

  檢方指控,從1986年至2011年,劉志軍先后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沈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收受11人6460.54萬元。其中賣官受賄1178.65萬元,其他則由商人進貢。

  在起訴書上羅列的11條具體受賄信息上,丁書苗的名字於最后出現。

  相關部門對劉志軍的一份調查材料稱,丁書苗和劉志軍相識於1997年,后關系密切。

  丁書苗真正發跡成為身家數億的富豪,就是在2003年劉志軍就任鐵道部部長后。劉提出“鐵路跨越式發展戰略”,啟動新一輪鐵路大提速,中國高速鐵路建設由此提上日程。

  丁書苗執掌的博宥集團,涉足高鐵設備、酒店、影視廣告項目,該集團的不少生意,也都能看到劉志軍幕后操作的身影。

  根據起訴書,劉志軍於2008年至2010年間,通過讓丁書苗為其花錢辦事的方式,收受丁書苗錢款共計人民幣4900萬元。

  4900萬具體分兩起。

  2008年初至2009年,劉志軍因時任鐵道部政治部主任的何洪達被中央紀委審查,擔心收受何洪達10萬美元的罪行暴露,指使丁書苗疏通關系為何洪達開脫或減輕罪責。丁書苗找到無業人員劉某等人幫忙,並先后支付4400萬元。丁書苗后將花錢及辦事未果的情況告知劉志軍。

  2008年至2010年,劉志軍為給自己職務調整創造條件,指使丁書苗疏通關系。丁書苗找到謊稱可辦理此事的北京一家廣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於某幫忙。告知劉志軍后,丁書苗支付於某500萬元,最終未成功。

  檢方認為,這兩項共4900萬元的性質應為劉志軍的受賄款。

  此外,雖然檢方指控未涉及性賄賂,但據相關部門調查材料顯示,2003年至2009年間,劉志軍先后在豪華酒店、高消費娛樂場所與丁書苗出資安排的多名女性嫖宿。

  劉志軍助丁書苗獲利39.76億

  劉志軍和丁書苗的“密切合作”絕不僅體現在這4900萬元上。

  2004年至2011年間,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丁書苗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困難等事項提供幫助,使丁書苗及其親屬獲利39.76億元。

  而丁書苗“回報”劉志軍的4900萬元,僅為前者獲利的1.2%。

  這些也都在劉志軍起訴書中得以具體呈現。其涉嫌濫用職權的4條指控,多次出現丁書苗的名字。

  檢方指控,2004年至2011年間,劉志軍為徇私情私利,指使、授意時任鐵道部運輸局副局長蘇順虎、呼和浩特鐵路局局長林奮強等人,為丁書苗及其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安排鐵路貨物運輸計劃,使其通過倒賣等方式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4.1億元。

  2007年至2010年間,劉志軍為幫助丁書苗推薦的企業中標鐵路建設工程項目,非法干預招投標,指令鐵路部門工作人員具體落實,最終使丁書苗推薦的23家企業先后中標53個鐵路工程建設項目,丁書苗等人以收取“中介費”等名義,非法獲利共計折合人民幣32.3億元。

  相關部門調查材料顯示,劉志軍與丁書苗商量后,由劉志軍利用職務便利干預鐵路工程項目招投標,幫助丁書苗制定的企業中標,丁書苗再按工程標的額1.5%至3.8%的比例收取“好處費”。劉志軍對“好處費”的比例和大概數額知情。

  劉志軍的“算盤”

  6月13日,在劉志軍被控受賄、濫用職權案開庭后的第四天,劉志軍的辯護律師錢列陽作出說明稱,網上報道“劉志軍坐擁374套房產”不實,這些房產是丁書苗及其親友或者相關公司名下的財產,“劉志軍除受賄所得的6460余萬元外,其他沒有獲利。”

  因劉志軍涉嫌濫用職權罪造成的經濟損失,於其他相關案件被扣押凍結的大量財產,並不在他的名下,也未計入他的直接犯罪所得,包括人民幣795536418.55元、235657.22美元、2232021歐元、85251441.44港元、157205.32加元,凍結股票賬戶9個,凍結房產37套,凍結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產337套,扣押汽車16輛,凍結英才會所100%股權、智波公司60%股權,扣押書畫、飾品等物品612件。

  劉志軍落馬后曾供述,他全力幫助丁書苗做大做強,就是要把丁的企業打造成自己仕途的經濟基礎,讓丁書苗在他需要時,到處奔走,用錢鋪路,大把花錢,滿足其私欲。

  在外界看來,這也是劉志軍被控兩個罪名所涉及金額存在巨大反差的原因。

  隱蔽的“事后受賄”

  “這是典型的把魚養大再收竿。”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研究人員、尚權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毛立新對劉、丁二人的合作模式如此比喻。

  毛立新說,與傳統的請托一件事送一次錢不同,借助一個“影子傀儡”間接撈取好處的手法早年間出現在國外政客當中,近些年開始在國內高官職務犯罪中顯露。

  “這種方式更加隱蔽。”毛立新說,官員跟商人之間形成穩固長久的利益同盟,官員在位時許諾或者直接向商人輸出利益,雙方之間甚至不需要有明確的意向約定,等官員退位或者需要時就可以向商人主張兌現這一“期權”,也被稱為事后受賄(酬謝性賄賂)。

  另外,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情形還包括一些高官不方便直接出面經營性投資活動,會心照不宣地讓商人出任“影子傀儡”。

  根據2007年7月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並在離職后收受的,以受賄論處”。

  但毛立新認為,這種官商勾結的犯罪周期很長,雙方之間又很少有明確約定,在定案証據上很少能抓到既遂犯。以劉志軍為例,由於不能証明丁書苗公司獲利的30多億最后轉移到劉志軍名下,因此檢方無法以受賄追究責任,最后隻能公訴以濫用職權。而根據《刑法》規定,瀆職犯罪,包括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等,法定最高刑一般都在10年以下。貪污罪、受賄罪的法定刑,最高是死刑。

  6月9日,劉志軍案一審庭審結束。當天中午,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稱宣判時間將另行公告。

  另案處理的丁書苗,目前尚未接受審判。

  本版採寫/新京報記者 張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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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澤、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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