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7日從文化部獲悉:從今年7月1日起,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個人來華在非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營業性演出的審批,由省級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文化部不再受理相關審批項目。
根據近日下發的《文化部關於做好取消和下放營業性演出審批項目工作的通知》,舉辦外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通知》取消了文化主管部門對演出經營主體變更的審批,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可以持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証、原營業性演出許可証正(副)本,到原發証機關換發許可証。(張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