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6月14日電(記者 仝宗莉)據廈門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官方網站消息,廈門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近日轉發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加油站安全監管的緊急通知》。新規明確提出,個人一般不得罐裝購買汽油,確因生產活動需要,需提供罐裝申請報告(注明用途、數量及購買人簽名等)到所在居(村)委會蓋章確認后,再到屬地派出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安監站開具購買証明,持証明原件和購買人身份証復印件到就近指定的加油站罐裝購買。
以下為通知全文:
廈門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轉發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關於進一步加強加油站安全監管的緊急通知
各區安監局、市安全生產執法支隊,中石化、中石油廈門公司、中化石油(福建)有限公司,有關企業:
現將《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加油站安全監管的緊急通知》(閩安委辦〔2013〕44號)轉發你們,並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汽油罐裝零售安全管理(試行)規定要求,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汽油罐裝零售業務僅限於中石化廈門公司、中石油廈門公司和其控股(含租賃)經營的指定加油站,其它加油站不得從事汽油罐裝零售。
二、凡單位生產需要購買罐裝汽油的,需提供單位介紹信原件、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証復印件方可到就近指定的加油站罐裝購買汽油。
三、個人一般不得罐裝購買汽油,確因生產活動需要,需提供罐裝申請報告(注明用途、數量及購買人簽名等)到所在居(村)委會蓋章確認后,再到屬地派出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安監站開具購買証明,持証明原件和購買人身份証復印件到就近指定的加油站罐裝購買。
四、因車輛拋錨等故障需在鄰近加油站罐裝購買汽油的,購買人需提供身份証、駕駛証原件,並與加油站簽訂購買安全協議(注明用途、數量及購買人簽名等)。
五、介紹信和購買証明的有效期為三天,購買單位或購買人應在有效期內一次使用,不得轉讓、出售、復制及多次重復使用,過期需重新辦理購買手續。加油站在銷售時應認真核對購買者証明所載明的信息,並收取証明材料,存檔備查。
六、全市各加油站嚴禁向無牌無証非法汽車和摩托車加油。摩托車加油需出示摩托車行駛証和駕駛員駕駛証,經驗証后方可加油。
七、罐裝購買成品油必須使用符合規定要求的鐵桶,罐裝汽油購買量一次不超過30升。
八、中石化廈門公司、中石油廈門公司應建立健全加油站成品油罐裝零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認真查驗罐裝購買(備案)証明,如實登記購買人的所在單位、姓名、居民身份証號碼、住址、購買數量、用途等情況。有關購買証明材料應歸檔保存。
九、購買人或購買單位購買汽油,嚴禁倒買倒賣,堅決杜絕汽油流入非法渠道。違反相關規定的,尤其是因疏於管理、玩忽職守導致事件、事故發生的,由安全監管、公安、工商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十、各加油站要嚴格加強自身經營管理,嚴禁向非法經營、儲存、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汽油,嚴禁向塑料桶等非專用油桶提供汽油。對存在向非法加油點(店)以及塑料桶等非專用油桶供應汽油的,將依法從嚴從重予以處罰。
十一、本規定標准與省安委辦文件(閩安委辦〔2013〕44號)規定標准不一致的,從嚴執行標准。
十二、本規定要求不適用用汽車正常加油。
十三、本規定要求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請各區安監局將本文件發至轄區內鎮街安監站、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並予以廣泛宣傳。有關安全生產執法部門要將本規定作為平時安全檢查的內容,予以落實。
廈安辦〔2013〕69號附件
廈門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