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天津6月6日電 (記者朱虹)天津市近日出台的《天津市高職院校外省市生源畢業生在津落戶工作實施辦法》規定,凡在天津市高職院校有集體戶口或入學時戶籍未由原籍遷入學校集體戶口,畢業兩年內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的畢業生,准予在津落戶。這意味著,他們將跨越落戶天津的“學歷”門檻,成為這座城市的人才資源。
根據規定,凡在入學時戶籍由原籍遷入學校集體戶口,畢業兩年后在津仍未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的畢業生,由學校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開具戶口遷移証,遷回該畢業生原籍落戶。
《 人民日報 》( 2013年06月07日 1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