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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地方政府質量工作考核結果D級必須限期整改

2013年06月06日13:49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6月6日電(記者 仝宗莉)據國務院辦公廳消息,為引導地方政府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強化質量安全責任,提升質量總體水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質量工作考核辦法》,《辦法》要求,考核結果為D級的,應在考核結果公告后一個月內向國務院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並抄送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質量工作進行考核。

《辦法》明確,考核對象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牽頭,會同全國質量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及有關領域專家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考核主要從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等領域的質量安全和質量發展兩個方面進行,包括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具體考核要點見附件,相關考核指標及分值可根據年度質量工作進展適當調整。考核評定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4個等級,分別為:A級(90分及以上)、B級(80-89分)、C級(60-79分)、D級(59分及以下)。發生區域性、系統性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結果一律為D級。

考核步驟如下:

(一)目標備案。每年6月30日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確定下年度質量目標,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征求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意見后予以備案。

(二)自我評價。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質量工作的目標、任務和特點,於每年7月15日前將上年度本地區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自評報告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三)實地核查。考核工作組通過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等方式,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和監督核查。

(四)綜合考核。考核工作組根據各省(區、市)自評情況、實地核查情況及相關數據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質量工作進行全面考核,評定考核等級,形成綜合考核評價報告。

(五)報批與通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會同有關方面對考核結果進行初步認定,並於9月底前報國務院。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后,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通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並向社會公告。

《辦法》指出,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予以通報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對考核結果為D級的省(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干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國家收緊或暫停對該地區各項質量獎勵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審批。

考核結果為D級的,應在考核結果公告后一個月內向國務院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並抄送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整改不到位的,按職責分工由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組織實施約談,必要時由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辦法》同時明確,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作為對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和實行問責的重要依據。對在質量工作績效考核中瞞報、謊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附件

質量工作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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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尹深、唐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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