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樣的警示隨著醉駕入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隨著最嚴交規的實施,日益深入人心。
依據刑法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按照新交規的規定,飲酒駕車,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醉酒駕車,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這些規定,公眾,特別是司機應該都比較清楚。而記者在採訪中卻發現,還有一些有關醉駕的事,可能公眾並不知道。法院近期的判決提示人們,即使不是本人醉駕,搭乘醉駕車,明知他人開車仍勸酒,或者將車借給醉酒者駕駛,都要擔責。
第一個案例。從事物流工作的劉洋去年6月和幾個同事在酒館小聚,一直喝到凌晨,由於順路,劉洋便搭了喝的醉醺醺的同事小苑的順風車,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劉洋顱骨骨折、腹腔積液、多根肋骨骨折、肝破裂。劉洋花了幾萬元醫藥費。他把同事小苑、貨車司機徐某、保險公司一起訴到法院,要求三方承擔賠償責任。但北京房山法院的判決出乎劉洋預料。法官陳自喜介紹:
陳自喜: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予賠償,不足部分再由小苑與徐某在責任范圍內按比例分擔。劉洋作為乘車人,雖然不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責任,但其明知司機是酒后駕車而乘坐該車輛,他自己對事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30%的責任。
北京房山法院新聞辦副主任孔祥鳳進一步分析了為什麼不能搭這樣的順風車。
孔祥鳳:作為乘客,你明知他飲酒了,醉酒駕駛,你還乘坐,而且使免費乘坐,就說明他自願承擔這種風險。從保護自己的角度說,要避免乘坐醉酒駕駛的車輛,同乘者承擔30%的民事責任。
明知司機喝酒,不能搭車,知道朋友開車,也不能勸酒。去年年底,於新等幾個回家過年的打工族聚餐閑聊,結果發生了悲劇。陳法官介紹:
陳自喜:於新等三人明知王雷駕駛摩托車,還多次向王雷極力勸酒。而且在王雷醉酒駕駛摩托車回家時,三人沒有勸阻,也沒有提出相送,導致王雷在回家途中,不小心墜河身亡。
王雷的家屬起訴索賠,因為認為同飲者沒有盡到勸誡、照顧的注意義務,法院判決於新等人部分承擔王雷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10萬元。孔祥鳳說,這不是個案。
孔祥鳳:有個好幾起這樣的案件,就是同學同事一起喝酒的時候,未加勸阻,后來其中的一個人駕車離開的時候,發生了交通事故,有身亡或受傷這種情況。同飲者應該有勸誡、照顧這樣一些義務,而他們沒有承擔這樣的義務,認為他們有一定的過錯,所以承擔了部分的責任。
不能搭醉酒駕駛的車,也不能勸開車人喝酒。如果有朋友提出借車,也不要輕易答應,因為也可能因好心而惹麻煩。
第三個案例。李新和小成情同兄弟,李新用自己打工三年的積蓄買了一輛小轎車,買車后不久,小成來李新家飲酒,喝的酩酊大醉。為了方便,李新將新車借給小成,讓他開車回家。結果發生交通事故,小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法院判決小成賠償受害者醫藥費、修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三萬六千元,李新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北京房山法院新聞辦副主任孔祥鳳分析:
孔祥鳳:作為車主,對車有一個極高的注意保障義務,你應該保証你的車輛是正常安全的行駛,你明知別人喝醉的情況下還將自己的車交給他駕駛,這其實對其他不確定社會公眾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你們構成共同侵權。(記者孫瑩)
(來源:中國廣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