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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案重審 稱多取錢系"不當得利"而非"盜竊"

岳旭輝

2013年06月03日08:20    來源:中國廣播網    手機看新聞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2006年,許霆在廣州因自動取款機故障先后取款171次,獲取17.5萬元人民幣,被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2008年,許霆上訴至廣東高院后被改判為5年有期徒刑。2010年7月底,因獄中表現良好,許霆被假釋出獄。目前正在山西臨汾家中等待孩子出生的許霆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當年案件提交申訴材料,要求重審。

  按照許霆當時的看法,銀行直接將其定為盜竊罪是沒有依據的,法院不能依據未經差錯處理的帳單,作為審判的依據。按照許霆的理解,這隻能算一起銀行操作事故,應該被認定為“不當得利”,由銀行追索其不當得利的金額。另外,由於ATM機出錯在先,銀行也應該為這件事負責。許霆認為,具體的算法應該是將許霆多取的錢減去,就是欠銀行的錢,然后銀行應該用合法的依據給許霆發一個追款通知單,說明許霆多取了銀行多少錢,限三個月之內歸還,這才是銀行合法、正確處置的措施。

  雖然許霆二審被改判五年,但是絕大部分網友認為許霆是無罪的,一個基本的邏輯是,許霆利用櫃員機出錯多次取款的行為,雖然本是有錯,但是不應該定性為盜竊,因為是銀行的ATM機出問題在先,銀行自身是需要承擔責任的,許霆充其量就是經受不住誘惑不當得利而已,隻能算是一個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

  另外,這個情況也不符合交易雙方的權責對等的原則,假如ATM機少吐錢了,或者說吐出假錢,銀行是“離櫃概不負責”,民事賠償都不給,更不用說被追究刑事責任。前段時間還發生了銀行櫃員機少給顧客錢的事件,顧客打電話,工作人員卻無動於衷,最后顧客假稱是ATM機多吐錢,結果銀行方面馬上就過來處理。可以說國內銀行之所以民怨眾多,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它的不平等霸王比較繁多,根本不講權責對等。(記者岳旭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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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申亞欣、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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