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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長春盜車殺嬰案凶手手段極其殘忍不足從輕處罰 一審被判死刑

2013年05月28日08:11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周喜軍。

  周喜軍。

  27日上午,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周喜軍故意殺人、盜竊案,並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周喜軍死刑。

  超市買水生歹意偷車后勒死嬰兒

  經審理查明,3月2日7時許,被告人周喜軍要去應聘單位面試,在等候班車時,他去附近的“為家”超市買水,發現超市主人幾次到停放在門口的銀灰色豐田RAV4越野轎車(吉AMM102)內,得知車內有兩個月大的嬰兒,並觀察到車沒熄火且未上鎖,遂產生盜車之念。

  3月4日6時40分,周喜軍再次來到“為家”超市門前,發現該車未熄火停放原處。

  7時許,周喜軍乘超市主人忙於賣貨之機,將車盜走。上車后,周喜軍發現有嬰兒在后排座上,仍駕車駛往公主嶺市懷德鎮方向。為防止被發現,他將車牌掰下,並解下輪轂上的紅布條置於車內。行駛中,車上嬰兒啼哭,周喜軍便遂停車用手掐住嬰兒頸部致其昏迷。后嬰兒蘇醒再次啼哭,周喜軍用從輪轂上解下的紅布條勒嬰兒頸部,直至嬰兒死亡。

  8時20分左右,周喜軍將嬰兒埋於積雪中,后將車內女式挎包、嬰兒衣物等拋至路旁溝內。

  9時許,周喜軍將所盜車輛存放於永發鄉營城子村委會西側一養殖場院內,后搭乘一路經此處的面包車到永發鄉,將車輛的前、后牌照棄至蒼龍村生態公廁便池內。

  9時30分,周喜軍乘出租車到懷德鎮其大姐家,提出自己有輛車想存放在此,未獲應允。周喜軍恐被發現,12時許返回埋尸地點和丟棄物品地點,重新掩埋。周喜軍為逃避抓捕,找長春市一旅店欲租住一個月,並交了押金,后反悔離開。

  周喜軍回家后,從家人及網絡得知公安機關在本省和鄰省進行全力抓捕,也知道社會公眾在自發尋找被盜車輛及嬰兒,在無處可逃的情況下,於3月5日16時40分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手段極其殘忍不足從輕處罰

  經鑒定,被盜車輛價值為134900元,已返還給被害人家屬。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喜軍的犯罪事實,有經庭審核實的証據予以証實,周喜軍亦供認不諱。被告人周喜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汽車,價值巨大﹔車內的嬰兒啼哭,周喜軍害怕被抓獲,殘忍地將嬰兒掐、勒頸部致死,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依法對其數罪並罰。在自知無處可逃的情況下投案,雖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后果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如下: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7098.5元。宣判后,周喜軍提出上訴。

  據新華社、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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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澤、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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