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5月27日電 (唐述權)《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今日全文公布,《制定條例》共分七章、三十六條,對中共黨內法規的制定權限、制定原則、規劃與計劃、起草、審批與發布、適用與解釋、備案、清理與評估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制定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審議批准的黨內法規草案,由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核文后按規定程序報請發布。黨內法規一般採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文件、中央各部門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文件、黨委辦公廳文件的形式發布。
黨內法規經批准后一般應當公開發布。
《制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實際工作迫切需要但還不夠成熟的黨內法規,可先試行,在實踐中完善后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