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網站消息,《民用爆炸物品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管理通則》今日印發,《通則》明確,生產和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學歷和職稱,且從事民爆及相關專業工作五年以上﹔生產現場不得存在“跑、冒、滴、漏”現象,並應及時清理浮藥、殘藥等。工信部表示,今后將把民爆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實施結果納入安全生產許可年檢審核內容,對未達到通則要求的企業,必須限期整改。
以下為通則全文:
民用爆炸物品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管理通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於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進一步促進民用爆炸物品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安全管理和生產經營活動規范化、標准化,不斷提升企業整體安全生產水平,特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應遵循“嚴格准入、強化基礎、規范管理、管控風險”的原則,以規范企業安全生產行為為目標,以嚴格現場安全管理為重點,通過開展崗位達標、班組達標和企業達標,減少和消除事故隱患及不安全因素,增強企業安全風險管控能力。
第三條 企業應結合安全生產實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標准化體系,制定並完善崗位、班組以及企業達標實施細則,採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的動態管理模式,健全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改進和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基本要求
第四條 生產企業(含生產場點)應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生產場點和生產線(或生產車間)應設置專職安全員,生產班組應設置專職或兼職安全員﹔銷售企業(含銷售網點)應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儲存庫區應設置專職安全員。
第五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同時負責全面推進和實施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確保企業達標﹔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責任﹔企業技術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技術工作,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技術進步負全面責任。
第六條 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從事民爆及相關專業工作五年以上﹔銷售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且從事民爆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專職安全員應具有安全工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民爆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且從事民爆及相關專業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且從事民爆及相關專業工作三年以上﹔兼職安全員應從事民爆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章 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第七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並涵蓋生產經營全過程,包括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投入、隱患排查與治理、危險源管理、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績效考核、危險崗位作業人員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環境和職業健康管理、風險管理及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
第八條 企業安全規程和各工序、各崗位操作規程應貫徹落實國家和行業標准以及行業安全監管規定,適應企業技術進步和管理創新變化。規程編制應符合國家標准化等要求。
第九條 操作崗位醒目位置處應張貼崗位操作要點,工(庫)房入口區域應張貼與工序相適應的安全管理要點和應急避險路線圖。
第四章 區域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條 企業應劃分生產、行政、輔助和生活等區域,並有清晰的分區界線和明確的管理制度,鼓勵採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技術實現區域安全巡查。
危險品生產區、總倉庫區應保持環境整潔,標識清晰規范,道路平整硬化,安全通道合理暢通。危險品生產區和總倉庫區應設置有效隔離及門衛;起爆器材類生產區與工業炸藥類生產區應設置有效隔離及門衛。
第十一條 企業應制定並嚴格執行出入登記、檢查制度,設置明確的警示告知標牌,鼓勵應用智能化門禁系統。進入生產區、試驗(銷毀)區和總倉庫區的人員必須穿戴純棉質或防靜電衣、帽、鞋(雷管區域必須穿防靜電鞋),不得攜帶煙火、移動通訊工具。
企業應對進入危險區域的外來人員進行安全告知,配備專用証牌和衣、帽、鞋,由專人引導和陪同。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生產作業人員的工作服應有明顯的區別標志。同一生產區存在工業炸藥類和起爆器材類生產線時,不同生產區域的工作人員應配發有明顯顏色區別的衣帽。
第十三條 企業應對承擔施工項目單位的合法性、技術水平和安全條件進行審核確認並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題安全培訓。工(庫)房生產作業時,其安全距離范圍內嚴禁施工。
第五章 作業現場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危險源標識管理制度,按照民爆危險源標識標准和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在危險源附近設置危險源標識牌。標識內容應包括危險源名稱、危險等級、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等。
第十五條 企業定員定量定置應嚴格執行行業相關規定,現場管理應按照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素養、安全等要求組織實施,生產現場不得存在“跑、冒、滴、漏”現象,並應及時清理浮藥、殘藥。鼓勵創新和採用先進安全管理模式,積極應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業現場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 企業應確保生產現場防雷、防爆、防靜電等相關安全防護措施齊全有效,並定期進行檢查檢驗﹔生產線超溫、超壓、斷流等安全連鎖裝置應每月進行全系統實測和有效性驗証,消防雨淋設施應每半年進行一次有效性驗証。
第六章 工藝技術及設備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七條 企業應按照行業技術進步和節能減排等相關要求,積極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及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技術和裝備。工藝技術及生產設備設施應符合行業技術標准規范及監管要求。
第十八條 企業應保証生產設備正常運轉,確保檢修周期內無故障運行。要進一步完善設備維修制度,嚴格維修程序和設備維修維護檔案管理,生產設備應每周組織一次檢查維修,生產線每半年組織一次全系統檢查維修。
第十九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專用生產設備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更改生產線專用生產設備結構、功能及技術參數,不得在生產線上進行設備試驗。
第七章 風險管控基本要求
第二十條 企業要定期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工作,對各類潛在危險因素進行辨識和評估,及時提出針對性的對策措施,並建立健全風險評估檔案,包括企業主要風險因素、安全生產事故、員工工作狀態、周邊及社會影響因素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企業要嚴格執行隱患排查與治理相關制度,對安全隱患實施閉環管理,採用“危險點巡視卡”等科學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提升隱患排查治理效果。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加強危險源動態管理,要針對技術進步、工藝調整、設備更新等因素帶來的風險,及時對危險源進行評估判別並相應調整管控措施。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制定並落實符合行業要求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包括應對設備故障、動力系統異常等突發情況的專項措施。生產區域應按照預案要求,清晰設置疏散路線、避險場所等應急標識。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應急報警、緊急停機的相關制度,根據工藝技術和實際管理水平,在主要工序設置手動應急報警按鈕,在關鍵危險工序設置緊急停機裝置。
第八章 崗位培訓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健全和完善與生產工藝相適應的培訓制度,積極改進培訓方式方法,突出崗位技能操作培訓,提高培訓實效﹔應根據工序安全生產特點、崗位要求及員工素質等,充實相關培訓內容,強化員工的危險源辨識、故障排除、應急處置等技能。
第二十六條 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及時開展專項培訓,加強實際操作演練,嚴格現場技能考核。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証書﹔監控室操作人員、專用設備維修人員等必須經過企業專題培訓,熟練掌握工藝流程、工藝技術特點、自動化控制等相關知識和技能。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管理考評標准》(見附件)進行自查和考評。
第二十九條 本通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