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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草案進入三審,將嚴格控制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隨意漲價

景區門票漲價必須先聽証

漲價須提前半年公布,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

彭  波  毛  磊

2013年04月25日04:5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制圖:張芳曼

旅游法草案:門票價格不能說漲就漲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旅游法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飛作了關於旅游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旅游法草案三次審議稿與此前相比,進一步增加了對旅游者權益保護的力度,並對控制景區門票價格上漲、治理“零負團費”問題、規范導游和領隊的行為、加強旅游行業協會作用以及促進旅游業發展等方面都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和要求。

  行程單成包價旅游合同組成部分

  截至2011年底,國內旅游人數超過26億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過7000萬人次,國內旅游市場規模居全球第一位,公民出境旅游消費居全球第三位。如何保護規模龐大的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成為旅游法草案著重關注的問題。

  在常委會審議和征求意見中,常委委員和有關方面提出,應進一步完善保護旅游者權益。因此,在三次審議稿中,加大了對旅游者權益保護的力度。

  在旅游過程中,旅游者與旅行社之間的合同糾紛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由於旅游者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因此,旅行社隨意更改旅游合同、擅自增加購物項目、改變旅游行程等行為成為損害旅游者權益的主要方式。對此,草案規定,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旅游行程單是包價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根據這一規定,旅游者與旅行社之間的合同關系將受到更為嚴格的法律保護,旅行社隨意改變旅游合同的現象有望得到遏制。

  在旅游過程中,旅游者如果遭遇到了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該找誰賠償?旅行社說:我們沒有直接造成旅游者的損失﹔地接社說:我們與旅游者之間沒有合同關系,賠償就這樣成了“鏡中月、水中花”。針對這一情況,為了方便旅游者索賠,草案明確規定,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損失,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這條規定將旅行社、地接社以及履行輔助人都納入了索賠范圍,旅游者今后將可以理直氣壯地要求其中任何一方對自己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

  此外,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對一些游客不文明的行為進行規范。據此,草案明確規定,要求導游和領隊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景區不得通過增加收費項目變相漲價

  雲南香格裡拉普達措國家公園漲價33%﹔揚州瘦西湖漲價25%﹔江西婺源景區套票漲價17%……今年以來,景區門票不斷水漲船高,全國部分旅游景點特別是一些世界遺產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都調高了門票價格,有的景區門票價格上漲幅度甚至超過200%。尤其是湖南省鳳凰縣將古城整體打包收費的舉措,更是引起了社會廣泛的批評。

  如何控制旅游景區的門票價格過快上漲?草案二次審議稿中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收費和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但依照現實情況來看,一些景區採取各種措施規避了這些規定。根據國家發改委2007年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對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門票價格,同一門票價格上調頻率不得低於3年。但到了2010年,不少景區迫不及待地上調了門票價格,將“三年不漲”禁令演變成“三年必漲”的現實。

  因此,一些常委委員提出,現在一些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隨意漲價問題突出,應當加以限制。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后,建議參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增加控制景區門票等價格上漲的程序。草案三審稿中對此明確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應當嚴格控制門票和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上漲,擬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証會,論証其必要性、合理性﹔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草案明確規定,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6個月公布。

  此外,草案還規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

  “零負團費”是近年來眾多旅行社招攬顧客的法寶,但同時也是旅游者投訴最多的問題之一。一些旅行社先以不合理的低價誘導、欺騙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然后在旅游過程中通過強制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從中獲取回扣等彌補經營成本,牟取不正當利益。當旅游者遭遇這種不公平對待的時候,往往因為已經在旅游過程中,而隻能忍氣吞聲。一些勇於維護自己權益的旅游者則遭到了旅行社工作人員的謾罵、毆打甚至被旅行社單方面遺棄。

  因此,在審議旅游法草案的過程中,如何治理“零負團費”是常委委員們關注的焦點問題。草案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導、欺騙消費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一旦有違反的情況發生,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之后,要求旅行社退貨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此外,還有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在現實中,有些旅行社不向導游、地接社支付服務、接待費用,甚至要求導游交費“買團”,這也是產生“零負團費”的重要原因,應當予以禁止。據此,草案規定,旅行社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組團社應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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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潘旭海(實習)、沈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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