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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証售房,重罰!

沒收所得外,罰款最高佔違規金額1%

2013年01月21日05:1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本報北京1月20日電 (記者王明浩)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就售房,除沒收其所得資金外,還要多交納沒有具體金額上限、最高佔到違規金額1%的罰款。近日,北京住房城鄉建設系統首批行政處罰裁量基准向社會發布,共計17條,涉及施工許可、房地產開發、商品房銷售、物業管理等方面。

  根據此次發布的處罰裁量基准,如果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証》預售商品房,根據違法情節和后果,將處以不同等級的處罰:銷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價款未超過5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5%的罰款﹔銷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50萬元未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8%的罰款﹔銷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1%的罰款。

  對於“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行為,按照收取金額的多少,明確了從1萬元到3萬元3檔不同的處罰標准。房企未取得資質証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根據違法情節和后果,確定了5萬元和10萬元兩檔不同的處罰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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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崔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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