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超生將雙開
廣東頒布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計生政策法規紀律處分規定
本報訊 (記者湯南 通訊員粵紀宣)“夫妻雙方均為內地居民,不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再生育條件而赴國(境)外生育子女的,將給予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日前,廣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廣東省共產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紀律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針對部分黨員干部將赴港生育作為規避超生手段的做法,作出明確的處分規定。
涉嫌超生但拒不配合調查要撤職
據了解,1998年8月4日,省紀委、省監察廳曾制定並頒布實施了《關於共產黨員、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紀律處分的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然而,該規定對涉嫌超生但拒不配合調查的對象沒有直接有力的干預手段,導致實踐中超生案件認定難、處理難。為此,《處分規定》專門制定了針對性措施,規定:“對有一定証據証明超計劃生育但拒不配合進行親子鑒定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行政撤職處分”。
此外,《暫行規定》中對非法實施節育手術、胎兒性別鑒定的違法責任種類設定過多,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影響了實際執行效果。為此,《處分規定》比照《計生條例》和黨紀政紀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統一設定為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
《處分規定》明確規定對違規生育的13種行為應當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明確規定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出現“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或有配偶又與他(她)人違反規定生育”等7種情況,將一律處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在明確對違紀違規黨員、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的同時,《處分規定》還明確規定了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或管理人員因不適當履行崗位職責造成一定后果的12種行為,應當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被處分人有權提出申訴
《處分規定》明確規定“依照規定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有關紀檢監察機關、受處分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或者任免機關應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並特別指出被處分人對黨紀、政紀處分決定不服的有提出申訴的權利。
7種情況一律雙開
違反人口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的﹔
政策外懷孕拒不落實補救措施或拒不提供孕檢結果,或外出躲藏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証明或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証明而政策外生育的﹔
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或有配偶又與他(她)人違反規定生育的;
夫妻雙方均為內地居民,不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再生育條件而赴國(境)外生育子女的﹔
棄嬰、溺嬰的,或者遺棄、送養子女后再生育的﹔
生育一個子女后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