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網絡服務商應“立即刪除或停止傳播”
這場訴訟,公司並未出庭應訴。另一位被告微夢創科公司稱,“原告主張的事實屬實,雖有公証書証明,但我公司在未接到正式通知之前無法進行刪除的工作,我公司在最快的時間內刪除了相關內容。”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網友的跟貼中很多存在對原告孫健批評、辱罵的字句直接導致了其名譽的降低,構成了對原告孫健的名譽侵權。
《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復制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微夢創科公司“作為電子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電子信息服務系統出現侮辱或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應立即刪除或停止傳播”。而微夢創科公司曾刪除部分帖子,但仍有大部分帖子並未刪除,致使對孫健進行侮辱的帖子在微博網上留存達幾個月,降低了孫健的社會評價。
12月20日,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微夢創科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立即停止侵害、刪除在其微博上包含對原告孫健進行侮辱等侵權內容的評論,並在其微博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一周,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以及經濟損失。
微博可委托第三方建立爭議解決機構
在判決書中,並未提及對微博中侵犯孫健“名譽權”的具體評論內容,但這不影響一些網民就此發聲表示質疑。
有網友表示,微博用戶的評論和轉發內容屬於個人的言論自由,不能隻允許稱贊同意的話存在,言論自由包括謾罵,微博管理者無權進行刪除。
“網絡服務提供者首先只是個運營商,本身的判斷和理解能力都是有限的,把它的判斷和決定作為維護民事權利的一個主要手段,這個對它的法律責任、風險壓力太大。”北京師范大學民商法教授薛虹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說,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是法院,沒法採取措施進行聽証、質証,它隻能做最表面的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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