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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我國反腐機構:實施雙規需具備三大條件【2】

2012年12月14日07:37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辦理一件貪腐案件時,一般需要經過案件受理、初步核實、立案審批、調查取証、案件審理、處分執行等多道辦案程序。

  承辦案件的紀檢監察室會對收到的材料進行登記編號,針對不同情況,提出是否初步核實的意見。初步核實要在立案之前。據了解,這個環節一般要在外圍核查,最忌打草驚蛇,不能觸動案件主要當事人和驚動核心人物。

  一旦經過核實確認有違紀違法事實,並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決定進行深入調查,就將案件推進到了立案程序。“有違法違紀事實、並要追究責任”是立案的兩個必要條件。批准立案后,會書面通知、通報被立案人和有關單位。

  接下來就進入到調查取証階段,此時,將會有紀檢監察機關迅速組織調查組,並確定組長。調查組的人員數量也根據案件復雜程度來確定。根據查處實踐,近年來,許多干部的腐敗問題已經不僅僅涉及經濟問題,還有人事、生活作風問題,調查組也會隨之設立分組負責不同領域的分工。調查組會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出具處理意見。

  之后將移送案件審理室進行審核處理,通過審核后,確認涉嫌違紀干部犯有嚴重錯誤,將對其進行停職檢查和暫停執行公務的決定。同時,為獲得其他有效証據,便對符合條件的違紀黨員實行“雙規”措施。

  ■關於“雙規”

  >>實施“雙規”

  並非適用所有違紀干部

  “雙規”被視為違紀干部倒台的重要標志。到底何為“雙規”?

  中央紀委監察部教材編審委員會審定的《新編紀檢業務教材》(以下簡稱“教材”)對此明確解釋:“雙規”措施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在案件檢查過程中,有權要求涉案黨員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從公開資料查詢可得知,“雙規”是紀檢機關依據黨內法規查辦重要或復雜案件時,對涉嫌嚴重違紀黨員採取的黨內審查措施之一。“重要”“復雜”“嚴重”的相關字眼說明,並不是所有的干部違紀都能被“雙規”。

  據了解,紀檢監察機關在採取這一措施前也有三大判斷條件。

  首先,已經掌握了涉嫌違紀黨員的一些嚴重違紀事實和証據,至少可根據這些証據撤銷其黨內職務,但是仍有問題需要深入調查。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啟動“雙規”政策,說明被“雙規”的干部肯定存在“問題”,已經具備撤銷其黨內職務及以上處分的條件。所以,這也解答了為何“雙規”可以視為把黨員干部“拉下馬”的標志性程序。

  此外,紀檢監察機關判斷,涉嫌嚴重違紀的黨員有串通行為,或有逃匿可能,或者有隱匿、毀壞証據以及其他妨礙案件調查的行為,也將啟動“雙規”。與此同時,重要涉案黨員不如實提供情況並涉嫌嚴重違紀的也將成為被“雙規”的第三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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