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等人在當地承建的工程,均是通過這種看似民主的方式拿到的。”辦案檢察官介紹,為感謝上述10人,並獲得他們將來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幫助,張某多次行賄。經查,自2005年至2012年,張某行賄260余萬元;上述10人收受張某等承包商現金150萬元至6.5萬元不等。
后麒麟區檢察院以受賄罪將建寧街道上述10人及西城街道白牛社區1名居民小組長提起公訴,以行賄罪將張某提起公訴。7月12日法院以受賄罪分別判處魏建平、李鬆波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和五年;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判處孫留書等9人有期徒刑四年、宣告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以行賄罪對張某宣告緩刑。
“居民自治”並非隨心所欲
“在當地居民和社區、小組干部中普遍存在這樣的想法:我們用自己的錢建房子,大家討論通過給誰做就給誰做,沒必要招投標。”辦案檢察官普遍反映,“在他們看來,‘居民自治’就是尊重民意。”
辦案檢察官介紹,涉案的新農村建設工程,建筑資金來源包括土地征收征用費、自籌資金和承包商墊資。按照招投標法規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嚴格通過招投標程序發包。
“孫留書是社區書記,對社區的大小事項都有決定權。”居民小組長胡某交代。社區和居民小組“一把手”的權力過於集中,缺乏監督,是辦案檢察官的一致看法。
“我知道麻黃社區一、二、三居民小組新農村建設工程未經過招投標或未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發包違法,但考慮到社區干部孫留書和居民小組同意,也為了以后好開展工作,就未嚴格按規定把關。”街道干部魏建平交代。在“為了以后好開展工作”的借口下,社區和街道干部將監督職責拋到腦后,對違法行為大開綠燈。
辦案中檢察官了解到,基層組織人員每月工資從幾百元到1400元不等,遠遠低於當地的人均收入,而基層工作情況復雜、條件艱苦,協助政府管理的事務繁多。辦案檢察官認為:“收入與付出的嚴重不對等,導致基層組織人員心理失衡,產生補償心理,於是想方設法利用管理和監管漏洞‘撈錢’。”
同時,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國家對基層組織建設和民生領域不斷加大投入,基層組織人員掌握、管理、經手的資金越來越多,監督和管理的漏洞讓他們有機會將手中的權力“尋租”、“撈錢”的想法得以實現。麻黃社區第一居民小組長劉某接受訊問說:“3年任期期滿后如果被選下去,就什麼也沒有了。”
“縱觀涉案的17名小組干部,初中文化13人、高中文化4人。初查時找他們了解情況,有人竟然認為將收的錢退出去就沒事了,根本沒想到會犯法。”辦案檢察官分析,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也是發案的原因之一。
2010年以來,麒麟區檢察院三年查處的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案分別是2件2人、3件3人、19件19人,呈明顯上升趨勢。為加大打擊力度,在曲靖市檢察院的大力支持下,該院成功起訴行賄、受賄23人,但其中判處實刑的隻有5人。辦案檢察官認為,這樣的處罰結果,反映出現行法律對基層組織人員犯罪量刑較輕。
為遏制此類案件高發狀態,麒麟區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科經過調研,撰寫出《社區職務犯罪特點、原因及預防對策報告》,提出從幾方面加強社區職務犯罪懲防工作:抓打擊,構筑法律威懾防線,使人不敢腐敗;抓機制,構筑制度法規防線,使人不能腐敗;抓教育,構筑思想道德防線,使人不想腐敗;提高待遇,使人不願腐敗等。(翟蘭雲 肖鳳珍 鄧斌 趙文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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