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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子蒙冤入獄6年獲賠40萬 女兒受刺激自殺(圖)【3】

2012年12月04日07:13        手機看新聞

  女兒之死

  2006年7月5日凌晨3點,1981年出生的女生周姍姍擰開裝有劇毒農藥的瓶蓋,告別了這個世界,當天晚上,周姍姍被火化。

  “南開學子周小蘭(周姍姍乳名),弱女家住碭山縣,父母愚鈍家境寒﹔從小生來度日難,日子雖苦愛讀書,苦讀經書為哪般?好有工作擔家難﹔可憐世俗難遂願,畢業求職路艱難,一因學費未繳齊,文憑証書被扣存﹔二因工作難應聘。”周姍姍死后,署名為“碭山關心下一代委員會”的網友在網絡上寫下祭奠她的長篇打油詩。

  父親的冤案、找工作受阻、個人情感受挫等綜合因素,是導致周姍姍自殺的原因,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當地人分析。

  “由於家裡的原因,精神上受到很大刺激。”曾任其班主任的碭山二中英語老師梁永智深表惋惜,“她當年以碭山文科高考總分第二名考上南開大學,她學習非常用功,高二時因為父親事情,精神狀況很差,不停地想退學,我反復地去做工作,她堅信父親是無罪的,有一個信念,要上好學,甚至想學法律,為父親申冤。”梁永智告訴《中國經濟周刊》,高三期間,他還發動了捐款,為周姍姍交了學費。

  大學畢業后的周姍姍還曾回到母校,參加招聘考試。據梁永智說,當時周姍姍筆試成績第一名,但是由於非師范專業,“講課這塊不行”,因此沒被錄取。經濟拮據一直是困擾周姍姍的主要問題,畢業后的周姍姍還曾在北京呆過4個月。

  因為兩年學費沒交,周姍姍畢業時沒能拿到畢業証、學位証原件。但南開大學新聞中心副主任丁峰向《中國經濟周刊》否認了這一說法,並表示,“剛入學時就表現性格孤僻,不合群,還跟同學打過架”,“由於時間過去了這麼久,聯系同學接受採訪很困難。”

  在周姍姍的遺物中,兩本字跡談不上清秀的日記,記錄了其生前中學及大學的生活片段,其中,對父親的遭遇表示了強烈的不滿:“高二上了一個月后的一天中午我放學回家發現媽媽不停地擦眼淚,還有幾個穿公安制服的人在我家翻東西”,“爸爸被公安局抓了起來,什麼?!我幾乎不相信自己的耳朵”,“那明明是有人冒用他的名字簽發票,這都是調查出來的呀!”

  “他的基因有問題,基因,你知道嗎,就是具有遺傳效應的DNA片段,他小時是被他父親不要了的。”周炳然的兒子周天杰指著父親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隻在這時,周炳然才露出一點笑容,在一旁不知所措,絲毫沒有生氣,閨女死了,精神二級殘疾的兒子是他最大的支撐。

  梁永智還記得,周天杰當初以第一名的成績考進碭山一中。曾任周天杰高中班主任的杜賢軍証實了這一點,周天杰“學習成績很好”,“人很老實,膽子很小”,“他封閉自己,常一個人在屋子裡面,父親的事情對他肯定有影響。”

  安徽最大一筆國家賠償

  “這裡的牆壁開裂了,那邊也裂了好幾條縫隙。”周炳然指著進門屋子的西南角對《中國經濟周刊》說,“沒有錢來修,時間也花在跑路反映情況上了。”

  在事不關己的人們看來,周炳然獲得無罪終審判決,應該是圓滿了。然而,無罪的周炳然要面臨三個問題:國家賠償、當年涉案款退還,以及辦理個人退休。

  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2012)皖法委賠字第00002號]》,周炳然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的賠償請求為:1.宿州中院支付六年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311707.7元﹔2.停止工作損失260029元﹔3.違法沒收的財產損失128828.52元,及支付同期銀行存款利息﹔4.支付精神撫慰金1800000元﹔5.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恢復公職辦理退休手續﹔6.追究辦錯案人員的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2012年5月14日,安徽省高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宿州中院支付周炳然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返還周炳然124400元財產及利息52973.7元﹔宿州中院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周炳然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撫慰金50000元,同時駁回周炳然的其他賠償請求。

  6月6日,根據國家2011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准,每日為162.65元,按2191天×162.65元計算,安徽省高院作出了宿州中院支付周炳然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356366.15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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