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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子蒙冤入獄6年獲賠40萬 女兒受刺激自殺(圖)【2】

2012年12月04日07:13        手機看新聞

  蹊蹺獲罪

  在當地,知情者提起周炳然的命運,大都唏噓不已。

  年輕時的周炳然意氣風發。24歲那年,經安徽省碭山縣政府推薦,周炳然進入安徽大學生物系微生物專業學習。3年后,周炳然進入碭山縣白酒廠工作,后調入縣工業局,后又到縣供銷社系統下屬土產公司上班。

  大學畢業后“吃上皇糧”的周炳然取得了宿縣地區(現為地級宿州市)職改辦評定的經濟師職稱,這在當時讓很多人羨慕不已。

  然而,這些羨慕在1998年戛然而止。據碭山縣人民法院、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等的多份判決書顯示,周炳然於1996年10月—1998年6月被縣供銷社下屬的碭山縣生資公司聘任為北關門市部經理。1997年9月,周炳然與公司簽訂了目標管理責任書,每年上交管理費和庫存商品佔壓資金利息,門市部人員工資、運雜費、福利、商品損耗、罰款等費用均由門市部負擔。

  1998年前后,周炳然家裡花1000多元錢購買了一台長虹21英寸的彩電,安裝了一部電話,添置了一輛重慶80摩托車。

  但此后,“家裡沒有任何新家具或值錢的東西,基本上都是父母結婚時購置的,十幾年未變。”周炳然的女兒周姍姍在日記中寫道。

  變故從一次貨款糾紛開始。因為懷疑22筆貨款中的9筆被周炳然侵佔,1998年6月,碭山縣生資公司向碭山縣公安局報案,控告周炳然侵佔公司貨款。1998年11月3日,周炳然被碭山縣公安局逮捕,理由是涉嫌侵佔單位財物。

  查閱過周炳然卷宗的一位當地法官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對周炳然最不利的証據是,當年公安機關從周炳然家裡搜得16張存折,總價10萬余元的存款與周炳然不承認拖欠生資公司的9筆貨款相差無幾。

  據多名當地人反映,1998年,8萬元就可以在當地建起一幢二層200平米左右的小樓。周炳然后來稱這些錢均為省吃儉用存的,但是當時,對於每月隻有200元左右的普通職工來說,10多萬元存款無疑是個天文數字,很難不讓人懷疑存款來源的合法性。但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人分析稱,要麼是公司管理混亂,另一種可能是,周炳然為避免太張揚,才把錢存在不同的地方。

  2000年3月17日,碭山縣人民法院判決:周炳然構成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同年7月25日,宿州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周炳然上訴,維持原判。

  不滿自己所受不白之冤,2004年11月出獄后的周炳然一直在碭山縣法院與宿州中級人民法院之間奔走,尋求法律公正。

  周炳然據檢察機關於2005年作出的文証審查意見,向安徽省宿州中院申請再審。

  2011年6月10日,安徽省宿州中院判決認為,周炳然在1996年10月—1998年6月任碭山縣生資公司北關門市部經理期間,賬目自立自記,管理混亂,拖欠公司貨款之事實存在,但根據本案現在証據尚不能証明爭議的9筆貨物全部進入北關門市部,也不足以証明該貨款被周炳然侵佔。安徽省宿州中院在2012年11月16日發給《中國經濟周刊》的《關於周炳然職務侵佔案無罪判決的說明》介紹:“再審中,由於原判認定事實的依據發生變化,無法得到合理排除,本院以事實不清,証據不足,存疑無罪,撤銷原判,宣告周炳然無罪。”

  “最能反映當時公司與門市部之間送、收貨情況的‘碭山縣生資公司化肥運輸証明單’在卷中沒有出現過,且雙方無異議的門市部盤點記錄的真實賬簿沒有9筆貨進入北關門市部的記錄。”受宿州市司法局指派,曾為周炳然作過兩次辯護和一次國家賠償申請的免費代理、安徽雲飛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義林,對當時的情景記憶猶新,“公安機關從周炳然家裡搜到的現金、有價証券雖與9筆貨款數額相似,但不能以此認為這是周炳然侵佔的公司貨款。”

  2012年11月,談及此點,一位基層法官對《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表示,隻能說是公安機關搜集的証據“是次品,沒有用相關的証據加以固定”。在他看來,依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疑罪從無”的精神,周炳然才得以獲得無罪。當地公安部門對此沒作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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