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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嚴格規范約束技術偵查

2012年11月23日02:43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為確保新刑訴法(2012年3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正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22日公布了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修訂后的規則共708條,其中新增條文240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記者就修改的主要內容採訪了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負責人。據新華社電

  監視居住 慎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新刑訴法規定】對於涉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負責人表示,這是在偵查環節應對職務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對這一措施既要善於使用,又要慎重使用。

  【修改后的規則】指定的居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要便於監視、管理﹔能夠保証辦案安全。同時,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羈押、監管場所以及留置室、訊問室等專門的辦案場所或者檢察機關的辦公區域執行。

  刑訊逼供 規定排除非法証據的效力

  【新刑訴法】明確宣示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証實自己有罪”的原則,並規定了非法証據排除制度。

  【修改后的規則】對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証據的具體操作程序作了規定。

  (1)對非法証據排除制度中其他“非法方法”作了界定,指違法程度和對當事人的強迫程度與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威脅相當,迫使其違背意願供述的方法。

  (2)規定了排除非法証據的效力。關於言詞証據,被排除的非法言詞証據不得作為報請逮捕、批准或者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以及提起公訴的依據﹔關於物証、書証,對於經偵查機關補正或者能夠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作為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提起公訴的依據,偵查機關不能補正或者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証據應當予以排除。

  (3)規定了排除非法証據的訴訟環節。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可啟動非法証據排除程序。另外,檢察人員參加庭前會議時,應當就排除非法証據提出意見。

  技術偵查 檢察機關要交有關機關執行

  【新刑訴法規定】增加了關於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

  【修改后的規則】設專節對技術偵查措施作了專門規定,對技術偵查措施的使用作了嚴格的規范和約束。

  第一,適用范圍僅限於涉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採取其他方法難以收集証據的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於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二,使用的環節必須是在立案以后。第三,必須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第四,檢察機關要交有關機關執行。第五,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証據、線索及其他有關材料,隻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訊問錄像 訊問錄音錄像可當庭播放

  【新刑訴法】規定了訊問過程的錄音或者錄像制度。

  【修改后的規則】對訊問時錄音、錄像規定了具體的操作程序:(1)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訊問由偵查人員負責,錄音、錄像由檢察技術人員負責。(2)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對訊問活動合法性提出異議的,必要時,公訴人可以提請法庭當庭播放相關時段的訊問錄音、錄像,對有關異議或者事實進行質証。

  據介紹,檢察機關從2006年開始推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在檢察機關內部,對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的要求更高,要求做到“全程、全部、全面”進行。

  據新華社電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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