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1月20日電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研究起草了《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人社部在關於《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中指出,征求意見稿規定以單位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表明單位無論招用男、女職工,都要依法參加生育保險,體現了生育不單是女職工個人的事情而是一個家庭乃至社會責任的理念,特別是在女性就業比男性更為困難的背景下,通過建立生育保險制度實現風險共擔,有利於均衡用人單位之間的生育成本負擔,有利於消除就業性別歧視,保障婦女平等就業的權利。
人社部在關於《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中指出,征求意見稿主要對生育保險適用范圍、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經辦管理和監督、相關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共6章26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生育保險的適用范圍
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僅適用於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精神和《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關於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征求意見稿將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確定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這將有利於生育保險制度的統一,有利於體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
二、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
征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這樣規定主要考慮:一是符合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二是與養老、醫療等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規定一致,有利於落實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九條中關於“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的規定﹔三是以單位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表明單位無論招用男、女職工,都要依法參加生育保險,體現了生育不單是女職工個人的事情而是一個家庭乃至社會責任的理念,特別是在女性就業比男性更為困難的背景下,通過建立生育保險制度實現風險共擔,有利於均衡用人單位之間的生育成本負擔,有利於消除就業性別歧視,保障婦女平等就業的權利。
三、生育保險籌資原則及繳費比例
征求意見稿規定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第五條)。根據近二十年各地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生育保險支出佔工資總額的比例情況,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比現行規定的1%左右大幅度降低,具體繳費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測算后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后實施﹔為有效控制用人單位的繳費負擔,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繳費比例超過0.5%的,應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第六條)。
四、生育保險待遇和標准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征求意見稿規定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第十一條)。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在協議醫療服務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標准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即個人不需要支付費用﹔對於急診、搶救的,可在非協議醫療服務機構就醫(第十三條)。規定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明確了生育津貼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准計發(第十四條)。考慮到公共衛生服務已包含了部分孕產婦檢查項目,征求意見稿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由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或者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第十六條)。
五、明確生育保險的管理和監督
為了規范生育保險服務提供者的行為,保障職工享受生育保險的權利,征求意見稿規定生育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應當遵守生育保險有關規定,嚴格履行服務協議,及時為參加生育保險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第十九條)。為了保証生育醫療費的及時支付、方便參保人員,征求意見稿規定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與協議醫療服務機構直接結算(第二十條)。為了加強生育保險基金的行政監督,征求意見稿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征求意見稿還明確規定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的監督。(第二十二條)。
六、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征求意見稿規定因用人單位不依法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造成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其生育保險待遇。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等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四條)。對騙取生育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協議醫療服務機構等單位或者個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