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等审计整改:挽回损失976亿元【3】

2016年12月23日13:39  来源:人民网
 

(四)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化解经济运行中的风险隐患。

审计工作报告重点反映了地方政府债务、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继续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强化金融监管协作,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等审计建议。有关部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1.加强财政领域相关风险防范。具体措施: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和协调。对地方发债融资未有效使用问题,财政部要求有关地方与债权人提前协商,及时掌握债务到期和存量债务提前置换协议签订情况,合理安排发债计划,对债务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及时报备;对违规或变相举债问题,财政部组织开展专项核查、整改,督促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不得担保承诺的相关要求。二是强化重点地区风险防控。财政部等部门加强了风险评估和预警,督促重点地区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和规范化运营,促进化解和严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三是健全风险防范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提出,明确地方政府的偿债责任,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分担债务风险,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按照风险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风险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分类处置,加强应急政策储备,推进风险防控科学化、精细化。

2.加强金融领域相关风险防范。具体措施:一是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银监会先后印发《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关于适度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有序扩大化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受让的主体范围,强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适度引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资产处置;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快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6〕88号),完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支持政策。二是引导规范处置方式。银监会研究制定防范理财和信托业务跨市场、跨业态风险传播的应对预案,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人民银行指导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促进规范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三是强化监管措施。银监会进一步规范了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明确了业务范围及与其他业务之间的风险隔离要求;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后评估工作规程》,加强对潜在苗头性、趋势性风险的研判和应对,进一步明确对创新产品的监管标准;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进行重组和加固抵押、落实担保;相关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授信额度、诉讼清收、加强监控等措施整改违规经营问题457.42亿元,通过拍卖、封存、退赔等方式分类整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修订完善制度190项,处理485人次。

3.加强国有资产领域相关风险防范。具体措施: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明确了资产损失、经营投资责任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范围、处理等规定,对国有企业内部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要求。二是国资委、人民银行、外汇局等8个主管部门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境外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投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是对企业经营成果不实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基本得到整改,追缴违法所得、违规发放的津补贴、公款消费支出以及挽回或避免损失共计50.9亿元,处理763人次。

三、关于部分问题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从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反映的情况看,有些问题尚未得到全面纠正,未完成整改的原因比较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相关重大改革正在统筹推进,整改工作需随着改革逐步深化。具体情况:一是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财政领域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已经启动,对转移支付管理、专项资金整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正在逐步推进,需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能、中央和地方责任,进一步规范管理;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交叉安排支出、涉农工程补偿标准低、相关激励考核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也需要在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改革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二是涉及机构调整和政府职能转变。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在积极推进或试点,与之密切相关的经费保障制度正在研究制订中,杜绝变相违规收费等问题也有赖于分类改革深入推进。三是涉及债务监管体系建设方面。预算法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且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债务,但在债务监管体系尚不够完善、处理处罚机制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从根本上遏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发生的违规问题,需要不断健全债务监管体系,完善与预算法要求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二)相关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或外部条件比较复杂,整改工作需要持续推进。具体情况:一是有些问题涉及前期相关发展规划未及时调整,或目标实现条件已不完全具备,调整安排预算资金需要审慎区分情况,并遵循一定的规范程序,如年度有关预算安排与“十二五”有关专项规划衔接不够、以前年度存量资金清理不到位等问题。二是有些问题涉及不可控的外部条件,简单或机械纠正容易造成较大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如有关境外项目投资方面问题的整改,需要与有关方面充分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后方可进一步实施。三是有些问题涉及难以追溯调整的事项,时过境迁后纠正具体事项已无实际意义,而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问责机制需要深入研究,如对预算分配与制度规定衔接不够、预算下达不及时、执行慢等问题,有关部门将在以后年度预算分配与执行中予以改进。

(三)相关问题全面整改面临一些特殊困难。具体情况:一是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整改难度大,如对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政府采购不规范等问题,由于有关单位债权或往来款形成较久,有的还涉及机构改革、经办人员屡经变更、相关资料缺失等,清理核实难度大,目前仍在梳理落实中。二是涉及特定阶段的特殊困难,如对部分矿业企业欠缴矿业权相关资金的问题,由于行业发展严重不景气,企业资金压力大,同时考虑落实去产能、去杠杆等重大任务要求,有的难以如期如数催收,只能要求企业明确缴款计划、承诺分期缴纳。

同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事项,审计机关将查出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后,由于涉及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对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处分,有关部门正在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对以上问题,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对进一步整改作出了安排和承诺。下一步,将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整改推进力度。对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分类梳理、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对历史遗留问题和特殊困难事项,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积极稳妥推进。二是进一步加大改进管理、完善制度力度。对已经整改的问题,深入查找管理漏洞和制度根源,积极建章立制,巩固整改成果,推动整改的制度化、长效化。三是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相关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相关重大改革举措落实,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切实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体制机制。审计署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加强对整改的跟踪督促等工作,推动整改取得实效,切实提高预算管理和绩效水平。

(责编:尹深、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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