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采访调研的情况看,我国地域辽阔,发展差异较大各地村干部腐败的特征和程度也有所不同。像长三角、珠三角这些经济发达地区,村干部腐败多集中在土地补偿款、企业改制等方面。而在中西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腐败则多发生在非法获取国家下拨款物上。
由于实际运行中存在重民主选举,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现象,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的实践出现三大深层次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部分基层干部群众对我国实施多年的村民自治制度产生了怀疑。这次采访调研中,一些基层干部群众不同程度地表达了担忧:“在农村只看到了轰轰烈烈的一人一票的直接选举,结果每次选举的时候越来越乱。选上去的村干部当选之后,垄断了村里的各种经济收益尤其是和开发商勾结卖土地。难道村民自治就是这个模样?”有些“村官”在乡里乡间被惯称“二爷”、“三爷”,很像黑社会的“老大”。村民们只有“敬怕”,少有“发言权”和“监督权”。这种现实情况,导致一些基层干部群众对村民自治制度产生怀疑和失望。
二是一些县和乡镇仍然把村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习惯于支配与命令。《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注意到,这种弱化基层民主的“附属行政”问题一定程度存在。有的乡镇用行政命令代替农村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干涉农民自主经营权等,例如“村账镇(乡)管”等。有的乡镇忽视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定自治职能,越权干预选举,或采取违法委派、指定等方式,撤换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有的村庄仿佛成了乡镇下属的“准政府”等。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三是一些县和乡镇对农村党支部与新设立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的关系认识模糊,出现民主监督失效的现象。记者在多地采访发现,村庄新设立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负责人由该村党支部副书记或支部成员兼任的现象很普遍。一些乡镇干部表示,这样做是为了体现村党支部的领导,但这种从属关系的角色定位导致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其原因有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新增“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条文时表述简单,缺少具体化,更重要的是基层干部对此认识存在误区,影响法律实施效果,亟需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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