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着眼未来,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战略高度考虑。从长远看,在村级层面如果弱化广大村民的民主能力,使他们的意见难以直接表达,诉求难以得到尊重,最终可能出现更多的不稳定因素。所以,实践在先,着眼未来是村民自治发展的基本动力和保障。
徐勇等专家认为,村民自治涉及乡村社会权力与利益的再调整,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从中受益的。和搞土地承包不一样,权力资源不能平分,一个人当权就意味着另外的人要失去权力。在这种调整过程中,乡村之间和农村利益群体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或冲突。正因为如此,在之后的各地村民自治实践中,应坚持基层积极探索,上下互动频繁,及时推广成功经验,并不断地修改完善法律法规,使得有法可依的村民自治制度走得坚定从容。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到,村民自治制度经过近27年的持续推进,尤其是近些年来,各地农村基层积极探索,涌现出许多好经验。
例如,在村级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上,涌现河南邓州市农村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河北正定县的村民代表会议集体决策制度、浙江温岭市的民主恳谈制度等,这些探索较好实现了村里的事,让群众自己议、自己定、自己管。
再例如,在村级民主监督上,浙江武义县后陈村首创在村支部、村委会之外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实现了村民看得见摸得着的村务监督等,不断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
正是基层的不断探索与上下频繁互动,夯实了村民自治的深厚基础,并在多年实践中呈现出三大成效:
概括来说,一是民主选举已形成固定制度,选举质量明显提高。过去一些村民拿着选票胡写乱画,有画乌龟的,有写外国总统名字的。通过实践,村民慢慢地认识到选票的作用,重视投出神圣一票。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二是配套法律逐步完善,有效推进了依法治理。199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村民自治10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出台了10年之久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删去了“试行”两字。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此部法律从原来的30条扩展到41条,丰富了村民自治的内容和要求。
三是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村民自治在疏导群众情绪、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规范村务管理、密切干群关系、调动农民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暴露三大深层次问题
尽管村民自治的积极效应已充分显现,但是,《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多地采访调查后发现,作为村民自治制度有机整体的“四个民主”中,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只有“民主选举”,其他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尤其是民主监督滞后,村级公共权力监督普遍缺位,造成“选时有民主,选完没民主”现象大量发生。这种“半拉子民主”带来的不平衡状态,导致一些地方的村干部腐败和村民上访现象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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