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纪委监察厅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于振生表示,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使得村庄有了稳定并广受认同的公共权力产生方式。与此同时,村庄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也在有效推进。尤其是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列入法律,推进实施,使得村级自治组织载体日益健全,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记者了解到,根植于中国大地、行走在村野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在人民公社制度废除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基于农村生活的实际需要,1980年初,广西宜山县果作村自发创造产生了第一个村民自治组织。与此同时,四川、河南、山东等地的一些农村也陆续出现了类似的村民组织。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政部等立刻派出工作组实地考察,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以此为开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村民自治,成为上世纪80年代初乡村社会变革的直接目标。1982年,“村民委员会”被写入新宪法,定性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提出建立乡政府,同时在乡以下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选举产生。据民政部的资料显示,至1985年春,全国农村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结束时,共成立92000多个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了82万多个村民委员会。
此时的村民委员会还不具备“村民自治”的完整内涵。当时村委会干部基本仍由乡镇政府指定或任命,尚未实行以民主选举为核心内容的“自治”。1988年6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实施,各地进入具有自治意义的村委会建设阶段,逐步推进“让民做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基层探索与顶层设计互相促进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徐勇教授认为,从村民自治不断前行的过程中,可以发现有两条重要经验:一是村民自治与我国改革开放其他方面一样,遵循“实践第一”原则。村民自治首创于实践,当它上升为法律制度以后又是通过实践活动,推动制度的完善,形成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三者一体的运行机制,没有出现大的起伏动荡,大大锻炼了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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