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在制度上明确上级纪委人事权
接受京华时报采访的多名专家表示,此次出台的提名考察办法应该会在怎么考察纪检人员,如何提名、任命,出现问题向谁追责等问题上做出制度化的规定。
专家认为,纪检改革主要包括“两个上提”——“上提”查办案件的事权,“上提”干部提名的人权。此次试行的三个文件以人事权上提为主,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改革“落地”,推动各级纪委书记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程序化,明确上级纪委在提名考察工作中的职责权限。
此外,还可能涉及如实行各级党委向上级党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各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建立完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向上级纪委全会述廉述责并接受评议质询制度等。
专家称,此次对于中管企业纪委书记提名的规定也一同推进,预计中管企业纪委书记的提名也会按照“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执行。目前,已有一些地方探索企业纪委书记出缺不再内部产生,而由国资委纪委提名、国资委党委任命。
现状
12位省级纪委书记有纪检经验
此前,京华时报记者曾做专门统计,在31位省级纪委书记中,有12位省级纪委书记任职前曾从事过与纪检监察相关的工作,其他19人多数曾有过政法系统、组织人事系统的工作经验。
另外,这31位省级纪委书记中,有22位为空降任职(包括“异地空降”和“中央空降”),另有9位长期在当地工作。截至目前,十八大后履新的10位地方纪委书记中,有4人是从中纪委常委直接“空降”地方。分别是,上海纪委书记侯凯,于2013年11月19日由中纪委常委、审计署副署长任上“空降”;2014年9月,中纪委常委、监察部原副部长黄晓薇直接“空降”至山西省担任纪委书记,接管对山西“塌方式腐败”的追查和治理;还有近期从中纪委“空降”天津任纪委书记的姚增科和从中纪委“空降”吉林任纪委书记的崔少鹏。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各级纪委书记通常由同级党委提名和任命。因此,在实践中,各级纪委如何监督同级党委,一直是个症结性问题。通过十八大以来暴露出的一些地方和系统的腐败问题,无不印证这一症结,即对普通党员干部威慑力较强的各级纪委,在面对同级党委,尤其是面对“一把手”时往往监督不力。此外,对派驻单位,纪检组同样也无力与党组“掰手腕”。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指出: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中纪委在2014年纪检监察组织工作重点中就曾提出,要加强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建设方面,将制定省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具体办法,明确有关部门提名考察的职责权限和操作程序;加强对地方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相关工作的指导。制定中央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完善提名考察程序。研究提出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负责人任免办法。
如今,三个试行办法已经通过,将有利于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增强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京华时报记者孙乾
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
明确各项改革任务时间进度
中央深改组第九次会议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着眼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着眼于破解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对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专门制定一个实施方案非常必要。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项改革任务的政策取向、责任分工、时间进度、成果要求,特别是注意把握了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有关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举措的内在联系,注重统筹政策、方案、力量、进度,以确保改革任务相互协调、改革进程前后衔接、改革成果彼此配套。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支持改革,主动把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要抓住在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全局中居于基础性和制度性地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点事项进行攻坚,以重点事项突破带动改革全面开展。要及时检查、及时评估,把解决了多少突出问题、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改革成效的标准。(孙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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