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5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将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改意见可在2015年2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
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根据宪法制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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