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撰文傅达林
现代国家,冤假错案的发生及其纠治,可被视作一张法治的“试纸”,从中检测出一国司法的完善程度和法治水平。即将过去的2014年,保持了十八大以来司法纠错的良好势头,一年来被纠正的十余起错案,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注脚。就司法正义而言,纠错是“治标”,是通过个案公正重塑公众对司法的信赖。而通过个案反思制度不足,将纠错经验上升为能避免错案发生的制度经验,从办案过程、纠错机制、问责制度和蒙冤者救济四大环节,完善制度设计和程序机制,则会走出转型时期中国司法的种种困境,找到归复正义、促进法治的“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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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疑罪从无的制度底线
制度上的不完善、程序上的非理性、实体上的形式迁就、量刑上的留有余地等,都注定了当年错案“漏网”的必然性。
因为人的认识局限,错案的发生客观上几乎不可避免。良好的司法制度并不是追求虚妄的零错案率,而是通过一系列科学文明的制度装置,降低各个环节错案发生的可能性。任何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都面临着一个两难的任务:既要将有罪的人绳之以法,又要让无辜者免受牢狱之灾。我国历来强调打击犯罪,忽略了保障人权,因而理念上难以摆脱“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观念束缚;制度上也未能有效贯彻“无罪推定”的原则。这恰是酿造诸多冤假错案的根源所在。
梳理近年来被纠正的错案,有一条“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疑罪从有—折衷量刑”的逻辑线索,制度上的不完善、程序上的非理性、实体上的形式迁就、量刑上的留有余地等,都注定了当年错案“漏网”的必然性。例如多起冤案不同程度上与当时“重犯罪打击,轻人权保护”的刑事司法理念有关,与公安机关强调“命案必破”、片面追求破案率和有罪率有关,与刑事诉讼结构中三机关配合有余、监督不足有关,与司法对证据规则的贯彻不彻底有关。如何完善阻隔错案的程序机制,坚守“疑罪从无”的制度底线,是我们反思错案、推进司法进步的关键。
为此,一要坚持“疑罪从无”。司法防止冤假错案最保险的方法,就是恪守疑罪从无的程序理性,只有那些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方可定罪,对于有疑点的案件则进行无罪化处理。二要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以往存在庭审虚化现象,关键性的判决意见往往提前商量确定,庭审成为“走过场”。只有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等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才能有效阻止错案进入实体判决。由此,更要尽快落实四中全会的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三要坚持非法证据排除。一直以来,我国立法对非法证据排除“留有余地”,证据规则并不严格。证据是还原案件事实的关键,只有在证据上严格证明标准,彻底贯彻非法证据排除,才能阻隔误判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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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司法纠错的常态机制
司法制度改革应当有针对性地完善纠错机制,让纠错告别各种偶然因素而进入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优良的司法制度,内含免疫力和纠错功能,通过配备灵敏有效的纠错机制,及时纠正失误的司法判决。比较十八大之前的冤案平反,更多依赖于“亡者归来”“真凶落网”等偶然性因素;如今这一困局被打破,很多错案是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纠正的。尤其是念斌案和呼格吉勒图案更具“典型性”,分别确立了司法纠错“疑罪从无”的先例,以及被执行死刑案件的纠错先例。
但综合分析一年来公开报道的12起错案,平均纠错时间长达10年左右,凸显出我国司法纠错机制仍然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一是纠错更多取决于上层意志,启动程序法制化不够。最典型的莫过于聂树斌案启动复查,其动力直接来自最高法院。二是纠错更多止步于个案,反思制度建设的效果不明显。在申诉制度、再审制度、问责机制等的完善上,错案的反作用力尚不够。三是纠错更多限于无罪证据确凿,严格按照疑罪从无进行纠错缺乏力度。对于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疑案,司法机关往往缺乏纠错的决心和动力,凸显出“定罪可以疑罪从有,纠错必须板上钉钉”的思维误区。
针对错案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司法制度改革应当有针对性地完善纠错机制,让纠错告别各种偶然因素而进入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一方面,需要改革完善再审制度。目前,我国再审制度在司法纠错上还存在诸多局限,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申诉权利保障不够,对法院、检察院提起再审的责任设定不够,对启动再审的证明标准过高。由此,应提高申诉权在启动再审程序上的影响比重,防止蒙冤者要经过十余年马拉松式的申诉才能重启再审;对法院、检察院作出相应的责任预设,对于符合再审条件不启动再审的进行责任追究;修改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再审启动条件,适度降低为“确有疑点”,发挥再审在证据核查、贯彻“疑罪从无”等方面的实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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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错案问责的倒逼功能
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完善审委会制度,实现司法体制机制去行政化,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然后才能实现让裁判者负责。
错案的发生,与办案人员急功近利的思想驱动关系密切。在“动机—行为”的分析框架下,改变办案人员的心理预期,通过责任倒查和严格问责的方式,能有效规范具体的办案行为,倒逼执法者依法文明办案,减少错案发生几率。从之前媒体的梳理情况看,绝大多数被纠正的错案,并未实现公开透明的责任倒查和追究,少部分问责也局限于“组织内部追责”,很难对其进行舆论监督。针对这种现状,应当以责任倒查为突破口,完善错案问责制度,真正激活问责对执法规范化的倒逼功能。
一是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制度。问责的前提是权力归位,权责一致才能实现问责。以往,由于存在审委会异化和行政化体制羁绊,办案人员难以按照自己的独立判断自主办案,“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现象较为突出。如果办案者贯彻的是他人意见,那么让其为错案承担责任便有失公允。可见,有效问责的前提是确保办案的自主权,阻止任何不正当的干扰。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为此,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完善审委会制度,实现司法体制机制去行政化,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然后才能实现让裁判者负责。
二是健全责任倒查刚性机制。四中全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责任倒查的关键,是要让权责一致的逻辑链条不断裂,在权力行使者心里形成牢固的责任预期。目前,错案责任倒查还缺乏具体明确统一的制度规范,实践中容易随意化,问责主体与被问责对象存在利益同一性,问责的独立性保障不够。为此,应就错案问责设计刚性的程序性安排,明确规范责任倒查的时限、主体、方式、责任等,让责任倒查机制落地。
三是力推错案问责程序公开。问责对象是执法人员,不乏现任领导干部,使得问责面临诸多阻力和障碍。破解这种阻碍,除了寻求第三方问责主体、强化问责独立性之外,还必须辅以公开透明的程序安排,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防猫腻。只有在制度设计中保障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于问责的知情权和控告权,充分尊重民众对责任倒查和问责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实现问责的信息和程序公开,才能让责任倒查制发挥警示功能,令其他办案人员从中感受到问责的力度,从而规范自己的具体办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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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蒙冤者的救济机制
司法纠错的制度正义,须延续至对蒙冤者回归社会的救助,由国家和社会承担起应有的义务,从制度上为他们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对于错案的关注,始终不能脱离蒙冤者的生存境遇和权利保障。蒙冤者无辜受刑,不仅遭受了国家刑罚不公的伤害,更失去了与正常人一样生活的诸多机会。传统的司法纠错制度,只是关注到蒙冤者前一方面的补偿,而缺乏对蒙冤者如何作为一个正常人健康生活的救济。
由于缺乏对蒙冤者昭雪之后生存境遇的关注,那些曾脱离社会多年甚至十多年的无辜者,在重回社会时面临诸多困难。缺乏足够的制度性救济和帮助,只是简单地以国家赔偿金作一次性物质补偿,并不能帮助蒙冤者归复社会。比如,最近有媒体报道,赵作海出狱后4年半,做传销被骗了15万,开旅行社赔了两三万,据他称还被儿子偷走14万,国家赔偿款已散尽大半,如今又和家人闹翻,害怕老无所依甚至超过坐牢。其个案值得我们深思。
司法纠错的制度正义,须延续至对蒙冤者回归社会的救助,由国家和社会承担起应有的义务,从制度上为他们融入社会、正常生活创造条件。具体而言,一是改革完善国家赔偿方式。对国家赔偿金,可借鉴国外经验,由一次性发放改为“首付+按月领取”,以防止理财不善而陷入生活困顿。同时可增加相应的国家赔偿方式,例如安排工作、提供创业帮助等。二是纳入社会救助机制。对蒙冤者采取多样化的社会救助,提供医疗帮助,恢复身心健康,在就业培训上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三是构建社会帮扶体系。发挥工会、妇联、社区等渠道作用,支持民间平冤组织开展帮扶活动,引入社会组织力量,帮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让正义的阳光持续照亮归来者的未来。
漫画勾犇
(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