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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梳理乡镇人代会如何由每月一次变为每年一次

2014年12月08日09:47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从人大的历史中,我们知道,60多年来,乡镇人大每年举行会议的次数是逐渐减少的。这对乡镇人大作用的发挥有些影响。那么,为什么1979年修改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就可以了呢?乡镇人大会议次数逐渐减少经历了怎样一个过程?

人民代表会议组织的规范化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行政区划大体上分为六级:省、市、大城市的区、县、县设的区、乡(行政村)。除这六级外,还有大行政区,1954年撤销了大行政区。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之前,由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大行政区不设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了《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从1950年11月到12月政务院又先后制定了《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组织问题分别作出了规定。这对于新中国地方政权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在省、市、县三个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通过后,毛泽东指出,颁布这三个组织通则很重要,这些通则就是目前适合的通用的法律,各地方人民政府虽然可以按照具体情况有所增益,但是已规定的必须无例外地执行。

组织通则对举行人民代表会议次数的要求

这些组织通则有关举行会议的规定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届任期两年,每年举行1次会议。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立的协商委员会(大体上相当于现在的人大常委会),每3个月举行1次会议。

第二情况,市、大城市区、县、县辖区这四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都是每届任期1年、每3个月举行1次会议。有关协商委员会的规定,又具体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立的协商委员会,每月举行1次会议;二是,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也设立协商委员会,但对它每年举行会议的次数没有作规定;三是,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常务委员会(不称“协商委员会”),没有规定它每年举行会议的次数;四是,县辖区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不设常驻机关。

第三种情况,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每届任期1年,每月举行1次会议,不设常驻机关。

综合以上,有两个特点:第一,任期短,省级人民代表会议为两年,其他五级人民代表会议都是1年;第二,召开会议的频度高,例如,规定乡级人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12次;市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4次,还要召开12次协商委员会会议。

1951年4月,政务院发出的《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明确要求,要按照组织通则的规定,按期举行人民代表会议,其中,大城市每年至少须召开3次,县至少须召开两次。此外,为了解决某一个专门的问题,并应召开简短的临时会议。

从总体上看,政务院的这个指示是督促各地按期举行人民代表会议,以便很好地发挥人民代表会议的作用。同时,我们也看到,这个指示把组织通则关于市、县两级人民代表会议每年举行4次的规定,修改为市可以举行3次、县可以举行两次,降低了要求。

从1949年到1954年期间,还有不少地方对举行人民代表会议不够重视。1954年9月,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董必武代表在发言中对有些地方借口工作忙,不按规定举行人民代表会议的现象进行了批评。他说,在我们人民民主国家中,任何不重视人民民主权利、违反人民民主制度的现象都是不能容许的。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这一时期,没有降低对乡人民代表会议召开次数的要求,每月须召开1次会议,每年召开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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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昶荣(实习)、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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