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举行会议次数的初次确定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已全部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替。这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省人大每届任期四年,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镇人大每届任期两年。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交通不便的省可以每年举行1次;乡镇的人大会议每3个月举行1次、每年举行4次。
与组织通则的规定相比较,1954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降低了对人大每年举行会议次数的要求。需要特别指出来的是,这一时期地方各级人大均不设常委会,那就谈不上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了。
在实践中,地方组织法规定的省、直辖市人大每年举行两次会议的规定没有得到严格执行。195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省、直辖市人大会议可以每年举行1次。按照这个决定,省、直辖市人大会议每年减少了1次。对此,国务院总理周恩来解释说,最近两年,不少省反映,由于人大会议的一些议题具有年度性质,有的一经规划就按计划执行,很难在半年时间内找出一个明显反映全面结果的段落作为议程、提到人大会议上讨论和决定。又由于多数省的区域辽阔,代表参加会议旅途较长,费时较久,加上很多代表是下一级党委、政府的负责人,有些是各个生产战线上的工作骨干,到省开会次数多了,会使他们完成所担负的任务受到一定的影响。
虽有上述变化,但乡镇的人大会议每3个月举行1次、每年共举行4次的要求没有变化。
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路径选择
从1979年7月至今的35年来,地方组织法虽几经修改,但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级人大会议统一规定为每年至少举行1次,这一规定没有作过修改。
对这一规定有两点应予注意,第一,是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不是每年“只能”1次,举行“1次”是最低要求,没有限制多次举行会议。第二,1979年下半年以来,省、设区的市、县这三级人大设立了常委会,法律要求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这三级人大由于设立了常委会,每年举行1次人大会议,可以说还不影响人大作用的发挥,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
根据1979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乡镇人大不设常委会,这个组织法的本义是乡镇人大应适当多举行会议,把每年举行1次会议作为最低要求,这是下限不是上限。
据近年初略统计,在全国3万多个乡镇人大中,1年举行1次会议的占91.9%,1年举行两次及两次以上会议的约占7.2%,1年内没有举行会议的约占0.9%。可以看出,近92%的乡镇人大每年只举行1次会议。这虽然做到了不违法,但只是简单地守住了“下限”这是法律规定的本义。据了解,有一些乡镇人大1年只开1次会议,会期还是短短的半天,没有深入审议报告或根本就没安排审议。有人把这种情况戏称为“吃馒头(午饭)、举拳头(举手表决)”。会期短、审议不深入,容易使人大会议流于形式。这反映出一些领导干部只满足于不违法的“底线思维”,对如何发挥人大作用考虑不够。这提示我们,今后制定修改法律时,不作“至少”性的规定,作“多少”的具体、明确的规定。
据记载,1954年8月,北京市举行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原定会期5天。在会议上,代表们讨论热烈。毛泽东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建议延长会期,使所有代表把意见讲完、讲充分。这样,会期延长了两天。彭真在这次会议上说:“民主是要时间的。如果是市长‘专政’,根本不要这样长的时间。”“民主不是形式,是实质问题。代表们讲话的作用很大,我们看不出的缺点,代表们看出来了。这是动力。”这清楚地告诉我们,开好人大会议十分重要。
从以上我们看到,60多年来,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次数逐渐减少。在事实上,先是由每年举行12次会议减少到每年举行4次会议,再减少到每年举行1次会议。
乡镇人大离人民群众最近,基层群众是通过乡镇人大的工作来直接了解、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实现自己当家作主政治权利的。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人大建设,既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体现,也是发挥乡镇人大作用的现实需要。具体路径可以考虑这样三个方面:第一,适当增加举行会议的次数、天数;第二,加强组织和工作能力建设;第三,在法律上确认主席团在人代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使其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阚珂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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