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人权入宪”
“人权入宪”有利于消除错误认识
新京报:1978年,你就提出了“在法律上一律平等”,2004年“人权入宪”时,各方面条件是不是也像“依法治国”入宪一样,很成熟?
李步云:1978年《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发表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和讨论。有人提出,“人人平等就是不讲阶级性”。但1982年宪法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而且还提出了“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是,1982年宪法没有正式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999年修宪前,我参加座谈会时,就提出了这个建议,不过这次修宪没有采纳。
2004年修宪前,我记得是在2003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召开的一个修宪座谈会上,我被要求第一个发言。我提出4条建议,其中一条就是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当时有人反对,反对理由主要有两条: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章节,已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了规范;很多国家的宪法都没有写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次座谈会上的争论并不激烈。最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写入了宪法。这次修宪后,中央电视台做了一期专题,我在节目中讲了“人权入宪”的理由:不少干部认为“人权”敏感,不敢提,因为十几年前“人权”还是资产阶级口号。“人权入宪”有利于消除错误认识,有利于在国际上提高我国的地位和发言权。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章节虽然对公民的权利做出了规定,但是并不等于纳入了所有的公民的权利,随着时间发展会有新的权利出现,比如“知情权”就没有纳入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章节,但是公民的知情权理应受到尊重和保障。
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提上日程是法治重大进步
新京报:1982年宪法修改时,对于宪法监督制度是怎样考虑的?
李步云:当时对于宪法监督制度有考虑,但是认为经验不成熟,所以没有涉及这个问题。1982年至今30多年来,很多学者呼吁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否则宪法就成了没有牙齿的“老虎”,难以维护宪法的地位和权威。30多年前,在人民大会堂,一个跟中央领导的座谈会上,以及后来发表的文章中,我都提出过。
欣慰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十八届四中全会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可见,宪法监督制度终于提上了日程,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宪法的权威性
维护宪法权威还有不小的差距
新京报:1982年宪法实施至今已32年,你如何评价宪法的地位和权威性?
李步云:32年来,宪法的地位一直在提高。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维护宪法的权威,而且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四中全会提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是重大进步。
不过,宪法的地位虽然一直在提高,但宪法的权威性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我讲课时,经常提到一个例子:美国一名首席大法官送给我的礼物就是一本美国宪法,他说他对其中的内容耳熟能详,每晚睡觉还是会把宪法放在枕头边,提醒自己不能允许任何侵犯宪法权威的行为发生。距离这样的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我们还有不小的差距。
新京报:当前该采取哪些举措,提高宪法权威性?
李步云:目前,最重要的还是普法,广泛宣传普及宪法知识,讲解宪法为什么重要,我们为什么要维护宪法的权威。比如,宪法纪念日这样的活动。
现阶段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带头维护宪法,宪法的权威性才能真正树立起来。对宪法宣誓就是一种很好的教育形式。这虽然是个形式,但是形式反映信仰和追求。
现阶段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带头维护宪法,宪法的权威性才能真正树立起来。对宪法宣誓就是一种很好的教育形式。这虽然是个形式,但是形式反映信仰和追求。
——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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