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绩效管理
发挥工资的激励性
保护和激励被雇佣者的积极性是薪酬管理。在深圳市人社局局长王敏看来,现有公务员工资基本上失去了这一功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然而实际操作中,年度考核优秀可以奖励一个月的基础工资。然而基础工资占整个工资的比例非常少,这个奖励也就是微乎其微了。
为了改进窗口人员的工作作风,深圳市人社局曾经引入第三方暗访的方式。社保局下面50多个工作站,哪些窗口的工作人员迟到、回答问题态度不好、上班时间打游戏等,都会被暗访人员记录,并在月底的暗访测评表中体现。起初这种“点名”的方式很有效果,大家的工作作风和效率都有很大改进。可时间久了,效果就不那么明显了。“这种没有奖惩手段的持久加压,是不可能长久的。”王敏些许无奈的说,如果我是一个企业老板,为了让员工持续改进工作,我会加发红包。可现实中我连一分钱的绩效权力都没有。”
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确,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王敏建议,把公务员工资的30%抽出来做绩效。当然前提是制定出严格、细致的考核标准,根据每一位公务员的工作表现,来发绩效工资。
引入第三方机构
多方商讨论证公务员工资方案
为了确保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合理性,北师大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建议,引入第三方机构,成立 “公务员薪酬委员会”。由委员会的专家通过调研拿出工资调整方案,然后经多方协商论证决定。然后建立“微调”机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物价变动、市场工资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不断的进行调整。
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也支持设立公务员薪酬专门调查机构,每年对公务员工资水平及企业同类人员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研究薪酬调整幅度。由此改变目前公众对公务员工资调整“不透明”、“只升不降”等错误看法。
“不同省、城市之间,经济发展之快,社会变化之大,不是一个部委或者一个委员会能完全摸得清的。”王敏提出了不同意见。建议将公务员工资的部分决定权下放给地方,“国家可以定一个基本的原则、基本的标准。比如规定公务员的工资增长不能超过GDP增速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不能超过社平工资增长,但是不能全部管死。至少把权力下放到省,然后由省里根据各省的情况去决定放权的权限,逐级下放。”
王敏建议参照香港特区的做法,由地方每年拿出公务员工资的调整方案,然后进行全社会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来确定当年公务员的工资调整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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