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罪犯也是公民”的观念
《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发表以后,全国闹开了。监狱里边有人拿着《人民日报》说,“你看,我也是公民”。
我对人权问题的关注是从《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开始的,接下来我还写了《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这篇文章的诞生有它的偶然因素。在一次民主与法制研讨会上,时任中国社科院副院长的邓力群做了主题发言,说“文革”期间他被关在秦城监狱隔离审查,这个关押高级政治犯的监狱很有意思,它是公安部副部长杨奇清负责建造的,但是第一个被关进去的就是他自己。邓力群说完这个之后,又讲了一个故事,给我很大的震动。他说他当时亲眼看到监管人员为了惩罚被审查的人,故意污辱犯人的事例。
这太不像话了,我决定要给罪犯写一篇文章。我找了我的朋友徐炳。他此前在《光明日报》上就张志新事件发表了一篇关于言论自由的文章,有17个省的报纸转载了这篇文章,他写这篇文章前征询过我的意见,就这样认识了。《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这篇文章,以我为主,是我俩共同起草的,刊登在1979年10月30日的《人民日报》上。
我在这篇文章中说,罪犯也是公民,他有很多权利,尽管剥夺了他很多自由,但他的财产、他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都要受到保护。文章发表以后,全国闹开了。监狱里边有人拿着《人民日报》说,你看,我也是公民。
该文引起很大的风波。我、人民日报、全国人大研究室,还有公安部劳改局,这四个地方都收到好几百封信,有反对的,也有支持的。有点名批评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也在一个文件上不点名地批评了两篇文章,其中一篇就是我的这篇《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我私交很好的一个同学也在上海《解放日报》上发了一整版文章批评我这篇文章,不同意罪犯也是公民。
后来,公安部劳改局办公室主任李均仁跟我交换意见。他说:“李老师你的文章写得好,很多事我们以前没有想到,确实对我们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希望你再写。”虽然前一篇文章已经被高层批了,但后来我又写了《再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发表在1980年第3期的《法学杂志》上。
为什么要写第二篇呢?第二篇有个核心的观点,就是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后,不是所有的权利都被剥夺了。当时法学界很多人认为,一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所有的政治权利就都没有了。我说,这是不对的,只有四项政治权利没有了,其他政治权利是不能剥夺的,例如申诉、检举、控告、揭发……直到执行枪决之前,你都可以喊冤申诉,这个权利是不能剥夺的。这也是政治权利。
后来是中国社科院副院长张友渔保了我,他说:“李步云这篇文章没有错,观点是对的,如果说有什么不足,顶多是说早了一点,现在我们这些老干部的权利还得不到保障呢,别说罪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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