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齐下,铲除隐秘腐败土壤
“这些‘暗道’可能存在于官官之间,也可能存在于官商之间。”庄德水分析认为,相比前者,后者的监管难度更大。
“‘暗道’不管表现为什么形式,本质上都是腐败。”杨伟东表示,这说明反腐面临严峻形势。
反腐永远在路上。庄德水建议,面对新的腐败形式,必须与时俱进,采取新手段。一是要加大惩处力度,对类似“暗道”发现即严惩;二是要完善必要的机制制度,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同时监管其身边人的从业及经商行为。
记者了解到,一些利益输送“暗道”往往打法律的“擦边球”。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但若行受贿双方就离职后收受财物单独进行约定,或者缺少相关旁证,行受贿双方又达成攻守同盟,办案机关如何证明双方存在“约定”以及“约定”的内容存在巨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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